第十八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施分类管理。依据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能力及商检平均合格
率分为一、二、三类。
二、企业分类条件:
共同:质量管理体系;
型式试验合格;
出口质量许可证;(必要的)
备案的检验人员
一类:年检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质量退货、索赔;
二类:年检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5%;1年内未发生质量退货、索赔。
三、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可以申请不同的分类管理;分类有效期2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展。
四、一类企业总局核准;二类企业直属局核准。
五、监督管理:
(一)抽检率: 一类企业 5%——15%
二类企业 30——45%
三类企业 60——100%
(二)降类处理情形:6个月才可以申请恢复原来等级。
1、年检合格率不达要求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3、抽检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
4、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十九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仅指检验检疫标志,不含“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
二、总局负责标志的设计、监督管理,各地商检负责标志加施工作。
三、标志加施:
1、 应加施未加施的,不准销售、使用或出境
2、 检验机构监督加施商检标志
3、 入境申请检验检疫地外加施的,报检时提出申请,检疫证书寄送外地商检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当地商检申请加施。
4、 入境需要分销数地的,报检时申请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商检,销售人持证书申请加施。
5、 出口加施情况,商检要在检验检疫证书、《换证凭单》中注明,口岸换证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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