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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精讲(10)
发布时间:2011/2/22 18:40: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三节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一、报检要求: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要考点)
  1、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例: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报检时应提供由(  )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A.输出国官方机构    B.输出国的民间机构
  C.发货人            D.收货人
  答案:C
  2、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
  美国、日本
  韩国
  欧盟
  针叶树木包装
  由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由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不分针叶树和非针叶树,只要是木质包装的货物,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非针叶树木包装
  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无木质包装
  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例: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使用阔叶树材做木质包装的,可由出口商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  答案:错
  第四节  入境特殊物品
  一、属于“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报检范围的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二、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入境特殊物品报检时,报检人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实施查验。
  第五节  入境机电产品
  入境机电产品,有特殊规定的类别
  1、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2、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3、旧机电产品;
  4、进口电池产品。
  例:下列(    )类别的机电产品入境报检时有特殊规定。
  A.成套设备的机电产品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旧机电产品            D.电池产品。
  答案:BCD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2、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进口许可制度相关的证明文件。
  例: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备案登记制度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入境检疫审批    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答案:B [NextPage]
  二、旧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1、旧机电产品的概念:参见教材P49
  2、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例:“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  “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2、报检时要提交的单证(为便于理解和操作,字母来区分)
  A目录为:“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B目录为:“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C目录为:“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D目录为:“外经贸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E目录为:“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下面(1)(2)(3)的情形,都满足一个条件就是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
  (1)、进口属于“A目录”,且不属于“B目录”:应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进口属于“C目录”或“D目录”,且不属于“B目录”:应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进口属于“E目录” 且不属于“B目录”: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四、进口电池产品的相关规定
  1、从2001年1月1日起,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六节  入境汽车
  一、进口汽车报检要注意的问题和规定
  1、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2、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3、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5、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二、进口汽车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时),提供:
  (1)、外贸单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2)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3)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4)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有关技术资料。
  2、国内购买的,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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