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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精讲(20)
发布时间:2011/2/22 18:49:2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九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
  一、检验检疫证单是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亦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有些出境货物,尤其是涉及社会公益、安全、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货物,入境国家的海关将依据该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包括品质、植检、兽医、健康卫生、熏蒸消毒等证书)作为通关验放的重要凭证。
  二、检验检疫证单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1、有些国家海关在征收进出境货物关税时,经常依据检验检疫证单上的检验检疫结果作为海关据以征税的凭证。以检验检疫证单作为把关或计收关税的凭证。
  2、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入境货物,发生换货、退货或赔偿等现象时往往涉及到免征关税或退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例题、判断
  对到货后因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残损、短缺或品质等问题的法检货物,需要换货、退货或赔偿的,公证行出具的证明可作为通关免税或者退税的重要凭证。
  3、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税率的有效凭证,普惠制产地证是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三、检验检疫证单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是作为交接的凭证。
  2、检验检疫证书是双方结算货款的凭证。
  3、有的国家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某些入境货物需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境。
  四、检验检疫证单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在国际贸易中,签约中的买方往往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以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交货付款的依据之一。
  五、检验检疫证单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在发生商务纠纷或争议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是证明事实状态,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凭证。
  六、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对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发现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换货、退货。
  属保险人、承运人责任的,也可以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有关方面也可以依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仲裁。检验检疫证书在诉讼时是举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
  第二节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证书类(证书类又分为了11类,36种)
  (一)出境货物检验类:8种
  判断题: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含食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
  答案:对
  (二)出境货物卫生类:2种
  1、卫生证书
  2、健康证书
  适用的情况,大家参见教材93。
  (三)出境兽医类
  (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五)植物检疫类
  (六)运输工具检疫类
  (七)检疫处理类
  (八)国际旅行健康类
  (九)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类
  (十)空白证书
  (十一)其他
  二、凭单类(凭单类又分为了5类)
  (一)申请单类
  (二)通关类
  (三)结果类
  (四)通知类
  (五)凭证类
  三、监管类(又分为5类)
  (一)动植物检疫审批类
  (二)卫生检疫类
  (三)口岸卫生监督类
  (四)食品、化妆品监管类
  (五)检验监管类
  第三节    签证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
  二、证书文字与文本
  (一)证书文字
  1、检验检疫证书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
  2、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
  3、入境货物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壁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二)文本
  1、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
  2、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X X 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三、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二)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六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6、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NextPage]
  四、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1、货物品名: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
  2、报检数量/重量:填写重量时,应注意净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3、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4、标记及号码:没有标记的填写“N/M”,或注明“散装”、“裸装”。标记太多填写不下,或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时,报检人应提供标记的样张。
  5、启运地:指装运该批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地点。出境的原则上填写启运城市名称;入境的按进口提单所列的启运地点填写。
  五、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1、补充证书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2、更改证书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发证书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第四节      放行
  一、放行
  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具规定的证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1、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于入境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证书予以放行,经卫生处理的,签发检疫处理证书放行。
  3、对入境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入境人员填报的《入境检疫申明卡》后放行。
  二、入境货物的放行
  1、入境货物在入境口岸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二联);
  2、入境货物需先在口岸放行、后在实施异地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三、出境货物的放行
  (一)、在本地报关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两联);
  (二)、产地检验检疫,产地放行:
  要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是否齐全;《出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有关证书与外贸的相关单据是否一致(证证相符),以及检验检疫签发的所有证单与出境货品的品质、数/重量、包装等相一致(货证相符)。
  (三)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
  属于产地检验检疫而由口岸查验放行的:要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输往特殊国家的木质包装,应该先办理具有《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凭《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对木质包装也须应有《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木制包装的放行
  (一)出境木制包装
  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和欧盟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木制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时进行核销。
  2、木制包装货物装盛的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与货物一并放行。
  3、木制包装盛装的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木制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仅供木制包装”,数量栏注明木制包装数量单位。
  4、2005年9月1日起,出境木制包装必须具有IPPC标识才能放行。
  (二)入境木制包装
  1、木制包装货物装盛的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与货物一并放行。(这一点是相同的)
  2、木制包装盛装的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木制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仅供木制包装”,数量栏注明木制包装数量单位。
  3、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往我国的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非木制包装的,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并在备注栏注明“先通关,后对 外包装进行查验”
  4、2005年9月1日起,出境木制包装必须具有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识才能放行。
  五、《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
  《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因商品不同有所区别。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检验检疫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
  六、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4、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5出入境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6、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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