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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精讲(21)
发布时间:2011/2/22 18:50: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十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
  本章内容
  1、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
  2、进出口食品的标签
  3、强制性产品的认证
  4、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5、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的监管备案
  6、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审批
  7、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审批
  8、进口涂料检验的登记备案
  9、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注册登记
  10、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
  12、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的登记
  1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1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申请
  15、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加工厂备案注册登记
  16、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17、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第一节  概述(了解)
  第二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一、使用范围:(参见教材101-102)
  1、化妆品:
  2、化妆品标签审核:
  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参见教材102)
  包括三个方面的许可条件。
  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并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成品成分表
  3、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5、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7、进口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一式2份,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一套)
  (8)标签样张6份,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1)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3)成分、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成分、工艺相同是必须要相同的。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材料和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五、检验及监督管理
  (一)、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例1、进口化妆品由(    )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A.进境    B.销售    C.使用    D.储存
  答案:A
  例2、安徽某公司第一次出口化妆品,拟从连云港启运,该公司应在安徽检验检疫局取得通关单后,到连云港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单,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1、食品标签的概念: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进出口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  )及一切说明物。
  A、文字    B、图形   C、色彩  D、符号
  答案:ABD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判断: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答案:错误。应该是国家质检总局,而不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审核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三、许可条件:(参见教材103)
  包括三个方面的许可条件,这3个条件咱们刚才讲到化妆品标签审核的时候已经提到过  [NextPage]
  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出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
  五、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食品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入境,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叫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这里既可以出判断题,也可出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A.人类健康和安全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答案:ABD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例题: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  )颁发。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
  D.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答案应为D。
  三、认证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是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认证的申请
  (一)、《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认证的标志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例题: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    ),其名称是(    )。
  A.CCIB,中国强制认证    B.CCIB,中国安全认证
  C.CCC,中国强制认证     D.CCC,中国安全认证
  答案:C
  六、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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