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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精讲(22)
发布时间:2011/2/22 18:51: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五节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一、适用范围:
  1、出入境快件
  2、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4种情形)
  二、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管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的申请。
  三、核准的的条件(参见107)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准许开办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核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2、开办进出境跨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4、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五、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2、未经过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3、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
  第六节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池产品,对此类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二、主管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督工作。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3、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负责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三、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的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于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四、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做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七节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的范围:
  1、动物
  2、食用性动物产品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4、过境动物
  5、特许审批
  二、实施机关:
  审核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机构是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一般检疫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要提交的资料不一样,一共有5中情形
  (一)动物及其繁殖材料要提交的资料
  (二)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
  (三)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四)肉类及水产品
  (五)过境动物
  四、一般检疫审批的程序(参见教材110)
  五、特许检疫审批的程序:
  (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二)提交的资料
  (三)审批程序
  六、检疫审批的有效期
  (1)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
  (2)办理审批后,需更改进境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
  第八节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范围:
  参见教材110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NextPage]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七、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九节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指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和3209项下的商品。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二、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2、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三、登记备案的申请
  (一)、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二)涂料进口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3)、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4)、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四)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
  (五)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六)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四、备案登记有效期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五、进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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