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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精讲(23)
发布时间:2011/2/22 18:52:0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十节 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
  一、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的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从事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厂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2、提交资料:
  (1)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和照片;(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保证手册;(4)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
  3、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判断题:
  从事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
  答案:错。
  解释:应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
  2、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的情况:(重要考点)
  (1)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
  (2)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3)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4、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擅自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5、出口公司从非注册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组织货源出口的,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受其报检。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被取消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纳入注册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申请程序
  1、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注册须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2、申请注册的育肥场符合条件是: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4、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6)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年审制度。
  2、如果连续两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三、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
  (一)适用范围
  (一)主管部门
  (二)注册程序
  1、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2、要符合下列条件:(参见教材117)(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
  (3)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头;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3、要提供的材料(参见教材117)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比较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参见教材116及117。
  四、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
  五、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
  六、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是指由口岸检验机构批准的,供进出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2、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在检验检疫审批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4、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
  (一)适用范围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二)实施机关
  1、国家圃或专业圃
  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2、地方隔离检疫圃
  受理及审核机构均为: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许可条件(参见教材120)
  (四)申请程序
  第十一节  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指:
  2、包括的范围:5点,参见教材120-121(重要考点)
  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6个方面的资料)
  参见教材121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备案书》
  对不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到货报检及检验
  (一)提交的必要的单证(参见教材121)
  (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通关单》,并在《入境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
  (三)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二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审批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参见教材122)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有效期:
  1、《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
  3、《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六、监督管理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1、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
  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2、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3、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
  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三)、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四)、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
  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NextPage]
  (五)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1、有上述“监督管理”第(四)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2、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肉食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三节 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
  一、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参见教材123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2、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一)监督管理
  1、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2、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3、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3、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4、具有专用成品仓库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以及《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登记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
  1、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四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参见教材124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
  参见教材125,注意第三点。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参见教材125)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1、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
  2、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第十五节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批、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参见教材125)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具体审查以及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将考核材料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颁发质量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重要考点)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者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第十六节  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加工备案注册登记
  一、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参见教材126-127)
  (一)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五)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六)监督管理(重点掌握)
  二、出口水果果园及加工厂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三)果园注册备案条件
  (四)加工厂注册备案条件
  (五)注册登记程序
  第十七节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概念: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1、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2、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六、监督管理
  (一)、《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时,审验《登记备案证》,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归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第十八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
  1、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行分类管理。
  2、分类依据是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检验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等情况,对出口工业品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管管理。
  二、主管部门:P129
  三、企业分类条件
  (一)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29-130)
  (二)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30)
  (三)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四)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别,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一类企业需提交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二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
  明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3、商品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交出口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适用标准目录;
  5、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1、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2、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3、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二)可以做降类处理的情况:
  参见教材131。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
  (三)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参见教材131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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