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NextPage]
⑥付款期限(TENOR)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
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期限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以交单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条款规定付款日期为对方柜台收到单据后的60天,因此在填写汇票时只须写:“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我们的柜台),系指开证行柜台,而在实际制单中,应改为“YOUR”(你们的)的柜台,指单据到达对方柜台起算的60天了。
2、有的汇票是以装船日期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
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期后60天),议付银行在其面函上打明提单的具体日期,和计算汇票的到期日,即从提单日期后起算的60天到期日期。.
3、也有少数汇票的起算日期是以发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单时应在此栏目里填写:“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从发票开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⑦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称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受款人。在国际票据市场上,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记名式抬头(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这种类型的抬头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2、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仅付给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给XXX人,不许转让”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常见的信用证对汇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种做法:
① 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其他议付行,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汇票的受款人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
② 当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的名称)。
③ 当来证规定由偿付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偿付行名称)。
⑧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用大写英语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额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上面所使用的小写金额应与大写金额相一致。
⑨付款人及付款地点
汇票的付款人(PAYEE)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称致票人。在汇票中表示为“此致XXX”。凡是要求开立汇票的信用证,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惯例,一般做成开证行为付款人。填制汇票的一般做法是:
1、当信用证规定须开立汇票而又要求明确规定有付款人时,应理解为开证行就是付款人,从而打上开证行的名称、地址;
2、当信用证的条款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时,应填写该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及地址;
3、当信用证要求为:“DRAWN ON US”时,应理解“US”为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⑩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
汇票的出票人栏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称,并由出口商经理签署或盖章。
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按来证照打。汇票的出票人也应当同其他单据的签署人名称相符。
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点,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
三、在填制汇票时应注意的项目
⑴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来证金额有“大约”(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⑵汇票收款人栏一般填写议付行。
⑶汇票付款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详细填制,如无规定,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第三节、汇票的流转程序
汇票的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兑 →背书 →付款等。
①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DRAW),即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二是交付(DELIVER)。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债权,完成了出票手续。也有出票人为避免持票人对其追索责任,在出票时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词句。
②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立即付款。
③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后,就叫做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立即付款的责任。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1)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承兑后,把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ILL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或称普通承兑。
作一般承兑时,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承兑作于正面。如:
ACCEPTED
SEP.03,2003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或称保留性承兑。
承兑人作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⑴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须完成承兑人所提出的条件后,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⑵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⑶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兑时指明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
④付款(PAYMENT)
付款是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需经过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在规定的时效、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即应到期付款。
在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收回汇票,从而结束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⑤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出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还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⑥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还应将拒付的汇票提交法定公证机构,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机构将按规定格式做成“拒付证书”(PROTECT)。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拒付证书”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
⑦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的公证费用等)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如汇票已经经过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⑧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将未到期的汇票卖给银行,从而提前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作了一笔贷款,而且银行是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是比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对于持票人来说,通常用汇票进行贴现也是一种融资渠道。而且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简单、方便。此外,贴现所得不象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银行作无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票据贴现被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中,因此,汇票也成了一种常用的信贷工具。
第四节、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条款举例
有关汇票的条款常出现在信用证的开始部分,一般的用语有:
⑴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at 9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by draft。
该条款要求出具提单后90天的汇票。
⑵Draft at 60 days sight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at your counter”.
该条款要求出具在议付行起算60天到期的远期汇票。
⑶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applicant in duplicate .
该条款要求受益人出具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⑷All drafts should be marked “Drawn under the Citibank, New York L/C No.1956717 dated 20040310
该条款要求所有汇票须显示,依据花旗银行纽约分行1956717号、日期20040310的信用证出具的。
⑸“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Shanghai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L/C at sight b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