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索赔条款(CLAIM CLAUSE)等。 [NextPage]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种类多种多样,各家船公司出的提单不尽相同,但是类型大致可分为:
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将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并经船长签收后才签发的提单。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某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
“备运海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待运的货物一旦装运后,在备运提单上加“已装船”字样,这样备运提单就成了“已装船提单”。
2、 根据承运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同一船舶将货物直接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的提单。这种提单船方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易于处理。
“转船提单”,是指从起运港载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托运货物的目的港,须在其他港口换船转运,并由签发提单的轮船公司负责代办转运手续的海运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用于“海陆、海河、海海”联运。第一承运人在货物起运港签发运往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货物到达转运港后,由第一承运人代货主将货物交与下一程航运的承运人,再运往目的港。各程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3、 根据货物表明状况有无附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提单上并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条款,或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或包装不作任何批注。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有承运人的批注(NOTETION)或附加条款(SUPERIMPOSED CLAUSE),表示货物或其包装有疵瑕状态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有:“SOME RUSTY”(有生锈)或“ONE CASE BROKEN,CONTENT EXPOSED”(有一箱破损,内装货物暴露)等文字。
4、 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填明收货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的提单。例如 CONSIGNEDTO BUYER。
不记名提单(BLANK B/L),是指记载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照记名人(NAMED PERSON)的指示或非记名人(TO ORDER)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5、 根据轮船公司经营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 OR REGULAR LINE B/L),有固定航线,按照规定时间,停靠规定港口而航行的船舶叫做班轮,货物由班轮承运而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班轮公司租给托运人的不是整船而是部分舱位,所以托运货物多少船方都可接受。班轮公司将预先规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印发给各地货主或登报招揽承运业务。班轮装运货物,船方负责装船、理舱、卸货,装卸费用计算在班轮费之内。班轮提单船方的责任是以提单印就条款为依据。
租船提单(CHART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XXX租船合同开立”字样。这种合同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6、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CONTAINERIZED或SHIPMENT EFFECTED BY CONTAINER VESSEL)等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UMBER)和“封号”(SEAL NUMBER)。货物从起运地(港)到最终目的地(港)的全程中需使用陆、海、空其中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由联运人作为全程的总承运人签发的这种联运提单,作为对托运人的总负责人。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多式联运提单或以接受(COMBINED TRANSPORT B/L ACCEPTABLE)或类似的条款。
二、海运提单各个栏目的填写方法: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A)、记名指示式: 一般有 发货人指示式 (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 (THE ISSUING BANK)。
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 ,指的就是开证行。
而“TO XXX COMPANY LTD”, 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 (THE APPLICANT)。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B)、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1、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一般来说,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以便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能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如果信用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2、 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3、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4、 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6、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 “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 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7、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8、 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9、 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 NO MARK。
10、 商品描述及数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目填写件数和包装种类、货物名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得那么细致。
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①信用证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描述应全部使用英文;
②如来证要求加注中文或法文等,则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加注中文或法文等;
③对于提单中的包装货物,则应注意数量和单位。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的表示,大、小写数量应相一致;
④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辆客车、一台机器等;
⑤如散装货物,如煤、矿石、原油等,此栏加“IN BULK”,数量可以不用大写了。
⑥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TWO CONTAINERS ONLY”等。如果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⑦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应填写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2 PALLENTS 2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⑧如是两种或多种包装,此栏应填写:“FIVE CARTONS、FIVE BALES、SIX CASES”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16 PACKAGES”,在提单大写数栏内加大写合计数量。
⑨如在件数栏内注明:“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又批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 2 CARTONS”等字样,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⑩还有,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S)等词语。
11、 毛量(GROSS WEIGHT)“填写总毛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果是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ET WEIGHT”。
12、 尺码(MEASUREMENT):填写总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13、 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① 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② 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③ 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④ 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则按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