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务单证员重点复习资料精解(13)
发布时间:2011/2/25 19:37: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九章、出口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SHIPPING ORDER)是出口商(发货人/托运人)在报关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申请租船订舱的单据。它是缮制提单的主要背景资料,是船公司制作提单的依据,如果托运单缮制有差错、延误等,就会影响到其他单证的流转。因此,正确、快速制单,从而保证安全收汇.
一、海运出口托运单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
海运托运单共有一式十二联单据,其各联用途如下:
⑴、 托运人,即SHIPPER。
一般情况下,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理货主而办理租船订舱的,此栏应填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XXX分公司”。
⑵、 收货人,即CONSIGNEE。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对收货人的规定常有二种表示方法:
记名收货人:记名收货人是直接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完整地表示出来的方法。这时,收货人即是合同的买方。但记名收货人的单据不能直接转让,这给单据的买卖流通设下障碍。故记名收货人的表示方法不常使用。
指示收货人:指示收货人是将收货人以广义的形式表示出来。常用空白指示和记名指两种。
指示收货人掩饰了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使单据可以转让。在空白指示(不记名指示,空白指示)情况下,单据的持有人可自由转让单据。在记名指示情况下,记名人有权控制和转让单据。指示收货人的方法补充了记名收货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给船方通知货方提货带来了麻烦。对此被通知人栏目做出了补充。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此栏填写信用证中规定的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被通知人的选择与确定的权利是合同的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有时买方确定本人为被通知人,有时将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与买方联系较密切的人确定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职责是及时接受船方发出的到货通知并将该通知转告真实的收货人,被通知人无权提货。
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名称与地址。
(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现与信用证内容相同情况,在这时,填写方法可参照信用证情况下的填写方法。
在极少数的交易中,可能出现要求空白收货人栏目和被通知人栏目。这是因为提出要求的一方准备买卖在途货物。制作单据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人栏中填写买方或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
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类包括运输标志、重量、货物名称、数量和尺码与部分内容。
⑷、 托运单编号(NUMBER):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⑸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目按信用证的目的港填写。填写时注意重名港口的现象,一般将目的港所在国家名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内陆城市,应该在这一栏目填写货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轮时的港口名称。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计算运费时,是根据托运单的本项内容计算航程的。
⑹、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此栏填写信用证或合同都规定的唛头,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可填写N/M。 也可自行选择一个合适的唛头。在选择唛头时,要充分考虑到买方提货的方便、买方利益和买方所在国要求,包括商业习惯、港口规定、文化传统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
⑺、数量(QUANTITY)托运单中的数量是指最大包装的件数。
⑻、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对这一栏的内容允许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是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的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
⑼、重量(GROSS WEIGHT / NET WEIGHT):重量应分别计算毛重和净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货物重量。净重是指扣除包装材料的货物实际重量。如果一次装运的货物中有几种不同的包装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货物,那么在填写这一栏目时,应先分别计算并填写每一种包装材料或每项货物的毛重或净重,然后合计全部的毛重和净重。在计算重量时,要求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或千克。
⑽、尺码(MEASUREMENT):该栏目填写一批货的尺码总数,一般单位为立方米。总尺码不仅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隙所占的体积。
⑾、装运日(TIME OF SHIPMENT):装运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使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装运期还可以表示为一段时间,如2004年5—6月,或“装运期不迟于….”。
⑿、到期日(EXPIRY DATE):栏目的填写一般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但如果装运期空白不填的话,这一栏目可以不填。
⒀、存货地:内容用中文填写。
⒁、转船(TRANSSHIPMENT):填写要求与分批一致,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取一。
⒂、分批(PARTIAL SHIPMENT):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填写。只能限在“允许”或“不允许”两者中取一。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分若干批,或对分批有进一步的说明,不要将这些说明填入本栏目,而应将这些说明填入“特别条款类”的栏目中。
⒃、运费(FREIGHT):一般不显示具体运费,只填写“运费待付”或“运费预付/已付。
⒄、托运单日期:托运单日期的填写与发票的日期一样的内容,即开立发票的日期。
⒅、提单正本份数:提单正本份数一般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THRE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三份正本提单;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IN THREE、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指三份正本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意指全套提单。按照习惯,一般是指二份以上正本提单。
⒆、提单副本的份数:提单副本一般是指出口企业留底份数+寄单所需份数+信用证对正本提单要求的份数。
⒇、特别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或合同要求中有关运输方面的特殊条款。
21、签字:经办人签字,出口企业盖章。其他项目如船名、提单号码等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写。 [NextPage] 二、 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单证
(一) 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税登记。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 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30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 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账。 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账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账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实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账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费用扣除率为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年结转与本年累计费用之和与本年购进和上年结转金额之和的百分比)。
(四) 出口产品的退税审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①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
“出口销售发票”为结算正式发票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同号或订单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② 外贸专业公司应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③ 工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④ 任何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产品,出口企业都应在产品出口后六个月内(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收汇的出口产品,应在规定的收汇期后20天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此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出口企业填写,并经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 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⑤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⑥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⑦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
(五) 税务机关对出口产品退税有关单证的审核
① 对自营出口销售账的审核。 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②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账、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
③ 退税的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④ 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应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⑤ 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⑥ 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
(六) 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
报关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右上角自盖3X6厘米长方形“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专用联”印章。 海关于验放货物出口后,加盖验讫章退还申报单位。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凡属转关出口产品要求退税的,报关单位应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再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后,可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加盖验讫章退回报关人,以便办理退税,出境地海关不再予以签章。
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转关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应由出境地海关通知启运海关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二章、进口信用证的开立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i.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 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 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 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 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