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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务单证员重点复习资料精解(18)
发布时间:2011/2/25 19:41: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货交承运人”,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并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外,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交货地点位于卖方所在地,由卖方负责装货;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术语”与“FOB术语”的主要区别:
  这一术语和FOB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其主要区别是风险划分不在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舷”, 而是在货交承运人(HAND OVER TO CARRIER).
  这里所谓“承运人”,是指任何人或以其名义能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即作为“已履行交货责任”.
  鉴于FCA可用于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也可用于多式联运.
  按<1990年通则>的FCA术语,在铁路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可装一整箱(敞车,即,铁路货车),或由铁路运送的一个整集装箱,卖方必须将货物装上货车或装入集装箱.如果货物不够装一个集装箱或一整车,则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铁路收货处,或交以铁路的收货车辆上.
  卖方负担货物装上敞车/装入集装箱或交由铁路局保管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须自负风险与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在航空运输情况下,“FCA合同”的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交至空运承运人的启运机场接受货物的地点,负担货物交至该地点为已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为买方所接受, 卖方不得将货物交到机场外市区空运人的办事处.
  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处所,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FCA是一种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贸易术语。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FCA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
  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交货地而定。《2000年通则》对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
  (1)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任务;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一not unloaded),被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第(1)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在第二种情况下,FCA的交货地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如,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Terminal)或类似的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2000年通则》对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如在其他指定地交货,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其送货运输工具上卸下。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假如,买方有可能较卖方取得较低的运价,或按其本国政府规定必须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立运输合同而引起问题和发生额外费用。
  反之,如卖方不愿按买方的请求或商业惯例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否则,遗漏安排运输,也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按《2000年通则》,每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既决定风险转移,也关系到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义务之前所发生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
  鉴于现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NextPage]   五)、CPT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意为“运费付至….”.
  按此术语,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 并用电传、传真等快速通信方法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的充分通知.
  同时,还须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并自费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支付出口税捐费用.
  买方在上述指定地向承运人收取货物,除支付货款外并需支付除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卸货费用以及进口税捐,还须承担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费用.
  此术语(CPT)与CFR的区别是, CFR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这一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适合于多式联运.此术语虽包括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但风险划分不在“船舷”,而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责任.
  说明: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上述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六)、C.I.P术语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费\保费付至…”
  该价格术语与上述(CPT术语)“运费付至”的主要区别是: 卖方除承担“运费付至”术语下的风险和费用外,还应自费投保“货物运输险”.
  这里应注意,在“CIF术语”中,保险险别是海洋运输险别,而“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故承保险别的内容需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节、其他几种基本“贸易术语”
  一、其他还有七种基本贸易术语:
  除上述FOB\  CFR\  CIF  和  FCA\  CPT\  CIP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外,  还有七种基本贸易术语:
  (一)、EX WORK,
  EX WORK(EXW)….(NAMED OF PLACE),称“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指定地点的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 并承担货物交给卖方支配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除非另有约定, 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的责任,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承担由那里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贸易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
  在使用“工厂交货术”语时,应在该术语的后面注明工厂的具体地址.卖方在交货前应给买方以合理的通知,说明货物在何时可以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所以,按“工厂交货”达成的交易是在出口国,即,在卖方国内市场的交易.外国卖方原则上,处于与出口国本国买方的同样地位.
  (二)、F.A.S.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意为“船边交货”, 指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 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的码头或驳船上, 并承担货物运至船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如轮船靠不上码头,卖方需自费雇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船边.如货物从码头装上驳船,以及在驳船行驶到船边的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均由卖方负责.
  卖方还必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清洁提单”,证明已履行了将货物交到船边的义务.这种提单可以是码头收据或仓库收据或提货单.
  此外,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买方须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还须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此外,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三)、DAF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边境指定地(进口国关境前)交货, 并负担在交货地点把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货,自行办理进口手续和付进口捐税,并承担自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妥善置于其处置之下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为了明确交货地点, 在采用此术语时, 应在“边境交货”后面的括弧内注明确具体交货的地点. 此术语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界, 而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贸易中.
  (四)、D. E. S.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G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船上提供货物给买方,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责卸货\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时起的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地点和进口国指定目的港船上.
  DES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使用时注意不要同CIF术语混淆.两者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费用负担以及风险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五)、D.E.Q
  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LION), 称“目的港码头交货”.
  采用这种价格术语,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同时,卖方还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码头为止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按<2000年通则>规定,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税款等.
  本术语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六)D.D.U.
  D.D.U.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称“目的港码头交货”.
  采用这种价格术语,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同时,卖方还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码头为止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000年通则》规定,由买方办理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交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税款等。
  七、D.D.P
  D.D.P.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 “完税后交货”(到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期的进口国指定地,并承担货运运至该指定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在进口地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税捐。这一术语是《1990年通则》十三种贸易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此术语中的“税”(DUTY),包括“税捐”、“费用”(TAXS、FEES OR CHARGES),所以,卖方须负责支付进口时征收的增殖税。
  如果卖方不愿意负担增值税, 则应在订约时经双方商定在“增税后交货”, 后面加注“增殖税除外”字样(EXCLUSIVE OF VAT)。
  还有,按《2000年通则》规定,除EX WORK(工厂交货)合同外,其他12种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 均需提供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数据通信,则卖方所需提供的运输单据均可被电子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二、关于贸易术语的一些说明: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
  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第二,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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