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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社会工作师辅导: 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11/3/1 9:30: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家庭关系、离婚条件、救助措施、婚姻登记
  二、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
  三、收养关系:
  成立;解除
  一、婚姻家庭
  结婚的法定条件
  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年龄。22、20;25,23;24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严重精神病)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和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权利救助:
  1、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双方均可承租的,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住房所有权或承租权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一方无房可住的,法院可调节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交纳与租金等额的作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离婚后,女方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待遇不变。
  4、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经济帮助: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责任
  5、子女抚养
  二、收养(14、10、30、40)
  自愿。双方自愿,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夫妻共同收养
  夫妻共同送养。
  收养只限一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要超过40周岁以上。
  父母优先原则。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收养关系解除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人与生父母及亲亲属之间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决定。
  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
  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死后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人头均分原则
  遗嘱的无效: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三,伪造的遗嘱无效。第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五,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六,遗嘱人以遗嘱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因为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限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遗产处理:
  先遗嘱扶养协议,后遗嘱或遗赠,再法定继承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法定继承人则视为接受
  先还债后继承原则。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和税款不受法律保护
  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原则。
  发挥遗产效用原则,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的有制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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