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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编码辅导: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1/3/12 13:45: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一) 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 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 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 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 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 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 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 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 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物:
  (一) 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 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 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 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 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 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 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 品目32.06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 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 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八) 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 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 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 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 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 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 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48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 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 品目29.36至29.39的产品,品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品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四) 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 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 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
  (七) 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 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15.04的货品及品目15.20的粗甘油;
  (二) 乙醇(品目22.07或22.08);
  (三) 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四) 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 尿素(品目31.02或31.05);
  (六) 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品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七) 酶(品目35.07);
  (八) 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品目36.06);
  (九) 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十) 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品目90.01 )。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五、(一) 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二) 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 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3.除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 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品目29.05)。
  (五) 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品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汞或铅)。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七、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品目29.37所称:
  (一) “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 “主要起激素作用的”,不仅适用于激素衍生物以及主要起激素作用的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品目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以及结构类似物。
  【子目注释】
  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品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第三十章 药 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
  (二) 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品目25.20);
  (三) 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品目33.01);
  (四) 品目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 加有药料的肥皂及品目34.01的其他产品;
  (六) 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
  (七) 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品目35.02)。
  二、品目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克隆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
  三、品目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品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 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品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品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
  (一) 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 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 外科及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及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
  (四) 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 血型试剂;
  (六)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 急救药箱、药包;
  (八) 以激素、品目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 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十) 废药物,即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药品;
  (十一)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即裁切成型的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尿道造口术用袋及其具有粘性的片或底盘。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05.11的动物血;
  (二)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规定的化合物除外];
  二、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
  2.硝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3.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5.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6.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7.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
  8.尿素,不论是否纯净。
  (二) 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三) 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四) 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三、品目31.03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碱性熔渣;
  2.品目2510的天然磷酸盐,已焙烧或经过超出清除杂质范围的热处理;
  3.过磷酸钙(一过磷酸钙、二过磷酸钙或三过磷酸钙);
  4.磷酸氢钙,按干燥无水产品重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
  (二) 由上述(一)款的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三) 由上述(一)或(二)款的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四、品目31.04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
  2.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上述注释一(三)所述的产品除外;
  3.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二) 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五、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105。
  六、品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NextPage]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 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
  (三) 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来源考试大网。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 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
  (二) 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及植物浸膏;
  (二) 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
  (三) 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三) 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1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 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且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
  (二) 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 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 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 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 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 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 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
  (四) 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酵母(品目21.02);
  (二) 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 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 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 硬化蛋白(品目39.13);
  (六) 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释二(一)、(二)所述物品除外。
  二、品目36.06所称“易燃材料制品”,只适用于:
  (一) 聚乙醛、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
  (二)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三) 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废碎料。
  二、本章所称“摄影”,是指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品目38.01);
  2.制成品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检定参照物;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 配制食品用的与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品目21.06);
  (三) 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的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品目26.20);
  (四) 药品(品目30.03及30.04);
  (五) 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71.12),或某种形态(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一) 品目38.22所称的“检定参照物”,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 除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检定参照物在本协调制度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品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下列货品:
  (一) 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 杂醇油;骨焦油;
  (三) 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 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
  (五) 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馆、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废墟废物。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不包括:
  (一) 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的废品及用尽的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协调制度中适当品目;
  (二) 工业废物;
  (三) 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
  (四) 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品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淤渣,包括预处理的废物、涮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品目38.25所称“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 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 废有机溶剂;
  (三)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
  (四) 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0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乐杀螨;毒杀芬;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地乐酚及其盐或酯;1,2-二溴乙烷;1,2-二氯乙烷;氟乙酰胺;七氯;六氯苯;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包括林丹;汞化合物;甲胺磷;久效磷;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苯酚;磷胺;2,4,5-涕(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
  二、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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