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义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
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2、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1、分类
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功利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根据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极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根据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的区别
2)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3)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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