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发布时间:2011/3/25 10:40: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在进行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中总结了一些初学者容易犯的错误,列举如下,供各位参考:

  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

  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

  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