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涉及的险种很多,但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 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除外责任(学员应理解或记住除外责任的全部内容)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仅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 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NextPage]
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 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大纲无要求)
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2、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缷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管理(大纲无要求)
(一)投保决策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例如: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在比较风险自留的损失和保险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定量的计算方法。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三)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
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第三,要计算损失大小。
第五节 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二)合同的公证程序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鉴证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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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三)合同鉴证的作用
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重点)
(一)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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