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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题点及题解(20)
发布时间:2011/3/8 17:46: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题点】(P252)商标的种类

  1.按结构划分

  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2.按使用对象和功能划分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考题点】(P254)商标注册原则

  1.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特殊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考题点】(P256)商标注册的审核

  1.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考题点】(P25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商标注册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拥有的注册商标。

  (2)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考题点】(P25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NextPage]

  【考题点】(P259)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着作权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题点】(P260)着作权的种类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着作权。

  2.着作权人享有的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考题点】(P262)着作权的归属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着作权属于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4.汇编作品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8.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在《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在《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考题点】(P263)着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考题点】(P264)着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1.着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2.着作权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着作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有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九章综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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