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点】(P275)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考题点】(P278)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考题点】(P279)股票发行的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在提出申请前,应聘请保荐机构对其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1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3.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股票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股票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股票。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题点】(P282)发行后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1)股份转让的自由。
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股份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6种情形。
②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本章第四节有规定。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交付股票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须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考题点】(P284)债券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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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 |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注意: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中应包括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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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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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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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 |
发行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考题点】(P288)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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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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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上市交易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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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交易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考题点】(P290)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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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 |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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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隋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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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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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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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考题点】(P293)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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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
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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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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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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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止 |
内幕交易的行为 |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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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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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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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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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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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 | ||
【考题点】(P298)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1)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4)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2.协议收购。
(1)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考题点】(P300)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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