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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考题点及题解(22)
发布时间:2011/3/8 17:49:4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考题点】(P327)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3.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述规定。

  【考题点】(P328)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3)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考题点】(P331)拍卖实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出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考题点】(P337)合同的分类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在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诺即成的合同,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就可以成立。

实践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和手续为要件的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考题点】(P339)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NextPage]

  【考题点】(P340)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是通过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等书面表达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考题点】(P344)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来源:考试通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考题点】(P345)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考题点】(P346)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题点】(P347)合同的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NextPage]

  【考题点】(P348)有效的合同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考题点】(P350)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考题点】(P351)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 中 华 考 试 网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题点】(P35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考题点】(P354)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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