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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业务基础辅导知识:实施查封情形
发布时间:2011/4/11 19:43: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总局第108号令),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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