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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之国际经济法(1)
发布时间:2011/4/11 20:46: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一章 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
  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
  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跟单单证统一惯例》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立法人的国籍?通说:依照法人成立地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有一个统一的全球战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资源以追求最大利润。母公司是否需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观点一:独立有限责任说
  观点二:鉴于中国公司实行统一战略,对资源统一调配,母公司需要承担作为整体的责任。
  折衷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母公司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国公司的活动主要受各国国内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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