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展历史
一、民族国家形成以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发形成。
剩余产品→交换→各个不同的集市→航海交通的发展、公证人的活动、海事规则的统一。此时形成的规则叫做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统一适用,但是杂乱无章不成系统的的。
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
法:1686《海商条例》1807《商法典》;德:1861《统一商法典》;普通法系:将其纳入普通法范畴。
在纳入的过程中,虽然其基本原则没变,但具体规定并不同一旦出现冲突就产生了适用何国法的问题,冲突规范产生。
三、战后现代国际贸易法
私法的统一、以联合国为首的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协调国际贸易的公约。
公法的统一、关税规定,非关税协议,WTO协议
特点:统一性、普遍性。
四、研究对象
内容: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有关国际公约、习惯法、国内立法、国际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29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 但早期参加国有主要为欧洲国。1980年由联合国起草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个缔约国。(日本、韩国、英国未参与)
主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国际货物买卖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确立营业地时,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约的适用范围:
双方者是缔约国
扩大了的公约的适用范围,即使双方都不是缔约国也能导致公约。如果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二)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1、购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三)《公约》不适用于
1、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2、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
(四)《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
(六)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的规定,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有3项可以:
1、对“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
2、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
3、对“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
中国对2、3项提出了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offer
(1)要约的构成(14条):向一个或数个特定的人提出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金);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要约的效力(15条)。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反要约:对要约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了改动。是新的要约。
根据《公约》,对要约中的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交货地点、端解决方式体加或改动,视为实质变更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已经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从而使要约失效。
Firm offer实盘:是附有有效期的不可撤销要约。
虚盘:是要约邀请。
1、承诺。
(1)逾期的承诺。
(2)承诺的撤回。 [NextPage]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支付条款。
4、运输条款。
5、保险条款。
6、检验条款。
7、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
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争端解决条款。
标的物、价格、支付、争议解决条款构成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可缺少条款。(三)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
1、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delivery goods
品质保证: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相符和。
权利担保: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是其有权出售的货物;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交付单据。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包括发票、产地证明、出口证明、提单、保险单、检验检疫证明……
(3)转移所有权
2、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take delivery for goods (如有重大违约,可以拒收)
(四)违约的补救办法
(一)违约类型:根据违约程度可分为根本违约(fundermental breach)和一般违约(ordinary breach)。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是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具备)。
一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了另一方当事人部分利益的损失。对此守约方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解除合同。
(二)根据违反合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anticipatory breach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actual breach)。是以履行期限是否到了为划分依据,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它既可以是一般违约,也可以是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也可能导致实际违约或履约。
实际违约是履行期限到来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
(五)风险的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风险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谁承担风险,谁就要承担货物遭到风险造成的损失。
风险转移后,即使货物因故天失了,买方也仍负交款义务。卖方在风险转移前对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当卖方货物依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当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承运人,当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卖方交货之时要在货物上加以标记,还应该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用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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