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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之国际经济法(3)
发布时间:2011/4/11 20:48: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只有在当事人都承认并采纳时,该通则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特点为:
  ①不是国际公约、无强制性;
  ②全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③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
  ④以非立法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
  该通则共7章,119条。包括总则、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释 、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不履行。
  该通则与CISG是互为补充的,二者的不同在于:
  1、适用范围CISG:有关动产买卖;通则:国际商事活动
  2、合同成立上:通则增加了恶意谈判、保密责任等内容。
  3、CISG不涉及全同的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s)
  4、在通则中将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列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的强制性适用要求,而在CISG 中只是一般提及。
  5、法律效力:CISG: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则:可自由适用。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由国际商会(ICC)1936年收集了关于国际贸易的若干惯例编订成册,后经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的补充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版。它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分为4组:自2000年1月1日生效。也有人称之为交货规则(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安排运输、投保、清关手续等)。
  它包括十项义务:卖方(各种术语下对应的)
  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付款
  2、进出中手续
  3、运输保险合同
  4、交货、收质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cost )
  7、通知(information)
  8、交单(提供单据)
  9、包装、检验货物
  10、其它义务
  11、以E 开头

  Ex work 工厂交货。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小、只需在指定的地点工厂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即完成义务。 2、以F开头组:
  (1)FOB Free on Board 离岸价格。适用于海运
  ①卖方只负责任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③买方负责租船定舱,投保、运费、
  ④风险在货物越过般舷时轻移
  ⑤买卖双方互负通知义务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
  ①卖方将交到船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②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进口手续(对90年的修改)
  ③运输、保险合同由买方负责
  ④交货前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后费用由买方承担
  ⑤风险转移同上,通知义务同上
  (3)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可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①货交承运人,同时风险转移。
  ②清关手续同上,通知义务同上。
  ③交货前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由买方所在交货
  3、以C开头组(主要运费已付)在卖方所在地交货
  (1)CFR Cost &Freight 成本+运费
  ①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②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进口手续。
  ③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负责通知义务。
  ④买方负责保险。
  (2)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指定目的港),到岸价格。卖方负责投保
  ①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
  ②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进口手续。
  ③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负责通知义务。
  ④卖方负责购买保险。
  (3)CPT Carriages Paid to 运费付至…….
  (4)CE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多种运输方式
  4、以D开头组(arrival )在目地交货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进口关税未付。卖方不负责进口关税,不承担进口手续。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卖方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办承担进口关税。
  根据ICC90年做的调查,一般的定价为:
  Ex works 100; FCA 101; FAS 101; FOB 102; CFR 120 CIF 130 CPT 120; DAF 130; DES 130; DEQ130; DDU 132; DPP 133;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方法,一般来讲有3钟方法:
  (一)汇付。由买方通过其银行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所在银行的支付方式,根据方式不同,可为信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电汇和票汇。又称为顺汇,因货款的去向和票的去向是一致的。
  1、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一定时期后见票支付的命令。出票人是卖方,受票人是买方。
  2、支票(check)付款人是银行。
  (二)托收collection
  卖方在发货以后根据货款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去向和货款的去向是相对的,习惯上成为“逆汇”。
  根据支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取得有关货运单据,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该类汇票称为跟单汇票)。
  跟单托收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买方于见到汇票时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买方见到汇票时到实际付款,当中有一段时间,买方可先在汇票上承兑,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等到汇票到期之日再付款。 [NextPage]

  (三)信用证
  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的请求,向卖方开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1、特点:(1)银行以自身信用担保付款。(2)信用证根据买卖合同开出,但又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的义务是谨慎合理地审单。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他们存在着委托关系。
  (3)受益人。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5)议付行。愿意贴现或买入受益人的信用证的银行。
  (6)付款行。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
  3、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明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约定,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委托通知行通知卖方;
  (4)卖方取得信用证,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再按信用证的规定,开立汇票(以开证行为受票人)连同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在信用证背面注明金额,将汇票及所用单据交开证行索还垫款;
  (6)开证行审查单据,如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归还议付行垫付的货款;
  (7)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凭单据提取货物。
  4、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信用证是否可撤消,分为:
  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即不必通知受益人同意即可撤消;
  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必须经受益人同意才可撤消;如果信用证上如未标明,则是不可撤消的。
  (2)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和不可转证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国际商会1933年最早推出的,经1962年、1974年、1983年修订,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1994年11月1日生效。现各国银行几乎以全部采用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1)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2)信用证项下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而不管合同的规定
  (3)信用证的形式和相关项下的义务
  (4)相关银行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查所有的单据(单证相等,单单相符),单证不符时银行可以拒付,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任。如果单证一致银行必须付款,除非法院发出禁令。
  电子单证electronic equivalent等同效力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对信用证欺诈UCP未作出规定,由各国国内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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