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中的管制将愈来愈受到限制,但不论怎样,各国依然在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国内的经济发展,免受外来商品的冲击,因此各种管制措施依然在实施。根据世界各国做法,通常的管制方法有:
一、目的。保护本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内容。
(一)关税壁垒
海关根据国家公布的海关税率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货物所证的税调节货物进出口关税。
1、出口关税。
2、进口关税。目的是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入世后我国进口关税已普遍下降到10.4%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进口关税平均为5%左右。
a、优惠税率。适用于各进口国订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b、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订立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关税减让表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做出修订。
C、差别税率(特殊安排的税率)。如适用于欧盟内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特别优惠的税率不适用于最装国。
d、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税率
e、进口附加税(临时性)。针对特定的商品。
F、反补贴。接受出口国补贴的产品,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这将会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这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就成为必要。
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出口国地区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专项性)、不可申诉的补贴
构成反补贴的条件为:
1、出口国政府给于出口商以直接或间接的专项补贴;
2、对进口国相关产成要际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相关产业。
3、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
反补贴通常采取的措施:
1、临时措施:保证金、保函。
2、价格承诺。
3、证收反补贴税。
采取以上措施后 终裁之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审
(二)非关税壁垒
1、进口配额制。分为关税配额(在一定数量内证收较低的关税,超出该数量则证收较高的关税)和绝对配额。
2、进口许可证制度。
3、外汇管制。
4、技术壁垒。
5、保障措施。为保护国内生产者免受外来商品数量上的冲击,各国采取的保障措施有:规定进口限额或设定进口许可制度。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国类产品或趋势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千万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进口国政府针对这种进口产品取的限制性措施。
原则:不歧视待遇,针对的只是产品而不是国家。
(三)出口措施。
出口控制: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
出口鼓励: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对为了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出口信货。
(四)反倾销。倾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并由此对进口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当倾销发生时,各国可以采取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倾销不一定都可以被证收反倾销关税。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倾销的事实。
(2)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赞成了实质性损不定害
(3)倾销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的依据。
1、各国的国内法。
2、根据国际法。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它主要约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民,包括多边贸易规则、争议解决规则、贸易政策审议规则。
《中国入世议定书》非市场经济地位、特定产品的过渡保障措施为12年。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依据
各国一般不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1994年颁布实施,共8章44条。04年修改,同年7月1日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三章:即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其特点为:a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b、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d、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章法律责任七条)
2、2001、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反倾销条例》。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初裁:证收临时反倾销税 、保证金、保函、终裁:高退低不补)
2004、3、31修订了《反倾销条例》。最主要的修订:主管机构发生了改变
修改前:外经贸部——倾销行为;国家经贸委——损害调查。
修改后:商务部——倾销和损害调查(立案、调查、裁定为一体);任何贸易保护措施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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