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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之国际经济法(9)
发布时间:2011/4/11 20:50: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税收管辖权(jurisdiction to tax)
  1、.定义: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应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上也就有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属人主义: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墨西哥)
  单纯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
  法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3.税收管辖权的约束
  (1)主权约束 不得侵犯他国得税收管辖权 (2)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4、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税收领域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和税收竞争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国际税收协调
  以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协调与削减。关税协调第一步,这也说明全球化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伴随着税收协调。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商品、劳动力、资本等开始在区域内较自由地流动,在所得税和财产税领域进一步引发重复征税和税收竞争问题。主权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
  1、定义与分类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等方面的问题,本着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等一定程序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条约。由于税收条约有时常常只通过政府就可以缔结而无需经过议会,所以常常采取“协定”的称呼,而不用“公约”或“条约”等称呼。
  按协定缔约主体划分,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按协定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意义:
  对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缔约国各方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对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例如,OECD国家对避税地的制裁。
  对企业:可以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甚至减轻税负。例如,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  一方征税,收入来源国免于征税。但是,如果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就要在该国征税。然而,常设机构的构成需要符合许多条件。例如,中国和美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饰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如果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这些工程、劳务时,就可以通过提高效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减少入境机会等方法,在持续时间上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从而避免在改过进行征税。

  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没有范本:谈判费时费力,定义用语容易冲突。
  ABC税案:某电视台与ABC卫星法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后者向电视台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电视台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200万美元。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费用为特许权适用费用,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ABC卫星法人电视台认为上述所得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其在中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无需纳税。
  (2)主要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协定范本);
  1980年 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我国的具体实践
  截止2003年底,我国对外已正式签署了82个税收协定和与香港、澳门的“税务安排”,其中的74个协定和与香港、澳门的“税务安排”已经生效。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名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我国在实践中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也以上述范文为准保,并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对利息的征税;二是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完全的财产税制,故在税收协定中不列财产税,而是以直接列举和先概括后列举两种方法,列举所得税税种,并分别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和个人劳务所得等四项所得的征税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由双方分别决定具体方式,我方采取税收抵免方式,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国家,除了美国、巴西、罗马尼亚、蒙古等少数国家以外,一般都在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待遇。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1、免税法。
  2、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3、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免于征收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很多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大多数为缔约国对方单方面承担的协定义务,如同日本、英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但也有些协定,如同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则是由双方承担税收绕让抵免。
  具体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和再投资退税视同已交纳的税收,给予抵免;二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实行定率给予税收抵免。
  4、减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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