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方法
贸易策略法
贸易策略法是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通过和贸易对手的协商与合作所采取的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此方法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币种选择法
币种选择法是指企业通过选择进出口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货 币的种类来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
(1)选择本国货币计价结算。选择本币计价结算,实际上是将外汇风险构成因素中的外币因素去掉了,不管汇率如何变动,出口商将来以本币收进的货款以及进口商将来以本币支付的货款,都是确切的,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因此;采用此方法,无论是对本国的出口商还是对本国的进口商都可以完全防范外汇风险。此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效果明显,但它受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和贸易双方的交易习惯的制约,而且本国的贸易商还必须在商品的价格与信用期限方面做出某些让步,因为采用此方法实际上是将外汇风险完全转嫁给了贸易对手,本国的贸易商为此需要付出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相当于本国的贸易商为转嫁外汇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2)出口时选用硬币计价结算,进口时选用软币计价结算。所谓硬币(HardMoney)是指汇率稳定且具有升值趋势的货币;软币(SoftMoney)是指汇率不稳定且具有贬值趋势的货币。出口商在以硬币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时,由于硬币不断升值,将来当出口商收到贷款时,就可以将这笔货款兑换回更多数额的本国货币;同样,进口商在以软币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时;由于软币不断贬值,将来当进口商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用更少的本国货币兑换到这笔货款。此方法的实质在于希望将汇率变动所带来的好处留给自己,而将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损失推给对方。采用此方法时,一方面要受到贸易双方交易习惯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货币的“硬”或“软”并不是绝对的;其硬软局面往往会出现逆转。因此,此方法并不能够保证进出口商能完全避免外汇风险。
(3)选用“一篮子”货币计价结算。所谓“一篮子”货币是指由多种货币分别按一定的比重所构成的一组货币。由于“一篮 子”货币中既有硬币也有软币,硬币升值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与软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大致相抵,因此“一篮子”货币的币值比较稳定。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采用此方法都不失为一种防范外汇风险的有效方法,但此方法在“一篮子”货币的组成以及货款的结算方面,较为复杂。
2、货币保值法
货币保值法是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通过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
(1)黄金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黄金为保值货币,签订合同时,按当时计价结算货币的含金量,将货款折算成一定数量的黄金,到货款结算时,再按此时的含金量,将黄金折回成计价结算货币进行结算。
例如,某笔货款为100万美元,签订合同时1美元的含金量为l克纯金,则100万美元折算成黄金为100万克纯金,到货款结算时1美元的含金量为0.95克纯金,则100万克纯金折算成美元为105.26万美元,故进口商应支付货款105.26万美元,即由于美元贬值,进口商在结算时所支付的105.26万美元,只相当于签订合同时的100万美元。黄金保值条款通行于固定汇率时期,现今由于黄金非货币化,以及黄金价格的不稳定,此方法已不再采用。
(2)硬币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某种软币为计价结算货币,某种硬币为保值货币,签订合同时,按当时软币与硬币的汇率,将货款折算成一定数量的硬币,到货款结算时,再按此时的汇率,将硬币折回成软币来结算。
此方法一般同时规定软币与硬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幅度,在规定的波动幅度范围之内,货款不作调整;超过规定的波动幅度范围,货款则要作相应的调整。例如,某笔货款为1000万日元,以日元支付,以美元保值,并规定若美元与日元的汇率上下波动达到5%时,则要相应调整货款。假设签订合同时$1=¥100,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为$1=¥110,美元升值10%,超过5%,则货款应调整为1100万日元,即1000/100*110=1100。若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仅为$1=¥103,美元升值只有3%,没有达到5%,则货款不作调整,仍为1000万日元。
(3)“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某种货币为计价结算货币,并以“一篮子”货币为保值货币。具体做法是:签订合同时,按当时的汇率将货款分别折算成各保值货币,货款支付日,再按此时的汇率将各保值货币折回成计价结算货币来结算。
例如,某笔贷款为500万美元,贸易合同中规定用美元、日元、英镑和德国马克组成“一篮子”货币来对货款进行保值,其中,美元占30%,日元占30%,英镑占20%,德国马克占20%。假设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为$1=¥120,$1=£0.6667,$1=DM1.6485,则500万美元折算成保值货币为,美元:500万*30%*1=150万;日元:500万*30%*120=18000万;英镑:500万*20%*0.6667=66.67万;德国马克:500万*20%*1.6485=164.85万。又设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为$1=¥130,$1=£0.7,$1=DM1.5,则各保值货币分别折回成美元为,美元:150万/1=150万美元;日元:18000万/130=138.46万美元;英镑:66.67万/0.7=95.24万美元;德国马克:164.85万/1.5=109.9万美元,合计:150万+138.46万+95.24万+109.9万=493.6万美元。即货款支付日进口商应向出口商支付货款493.6万美元。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选用“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一篮子”货币作为保值货币。在期限长、金额大的进出口贸易中,以“一篮子”货保值的方式来避免外汇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NextPage]
3、价格调整法
价格调整法是指当出口用软币计价结算。进口用硬币计价结算时,企业通过调整商品的价格来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由于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用硬币计价结算,进口用软币计价结算”的原则往往受交易意图、市场需求、商品质量、价格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如愿以偿,有时出口不得不用软币成交,进口不得不用硬币成交,这就加大了外汇风险,这时可采用调整价格的方法来抵消一部分风险。
(1)加价保值。为出口商所用,实际上是出口商将用软币计价结算所带来的汇价损失摊入出口商品的价格之中,以防范外汇风险。加价的幅度相当于软币的预期贬值幅度。加价后的单价=原单价*(1+货币的预期贬值率)
(2)压价保值。为进口商所用,实际上是进口商将用硬币计价结算所带来的汇价损失从出口商品的价格之中剔除,以防范外汇风险。压价的幅度相当于硬币的预期升值幅度。
压价后的单价=原单价*(1-货币的预期升值率)
4、期限调整法
期限调整法是指进出口商根据对计价结算货币汇率走势的预测,将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货款收付日期提前或延期,以防范外汇风险成获取汇率变动的收益的方法。按照“出口用硬币计价结算,进口用软币计价结算”的原则,当预测计价结算货币将升值时,出口商应争取对方的同意,延期收进外汇,以获得所收进的外汇能够兑换更多的本币的好处;而进口商则应争取对方的统一,提前支付外汇,以避免日后需要用更多的本币才能够兑换到同样数量的外汇。当预测计价结算货币将贬值时,出口商应争取对方的同意,提前收进外汇,以避免今后所收到的外汇兑换到的本币数额减少;而进口商则应争取对方的同意,延期支付外汇,以便于今后能够用更少的本币就可以兑换到同样数量的外汇。
严格地说,期限调整法中只有提前结清外汇才能彻底消除外汇风险,因为提前结清外汇使得受险部分提前消失,外汇风险也就随之不存在了;而延期结清外汇却延长了受险部分的持有时间,外汇风险依然存在。在延期结清外汇期间,一旦企业预测的结果与汇率的实际变动情况正好相反,则必然遭受损失,故延期结清外汇具有投机的性质。
5、对销贸易法
对销贸易法是指进出口商利用易货贸易、配对、签订清算协定和转手贸易等进出口相结合的方式,来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
(1)易货贸易。即贸易双方直接、同步地进行等值的货物交换,交易时双方均无须收付外汇,同时都把互换商品的单价事先确定,故不存在外汇风险,但交易双方都存在各自商品涨价或对方商品跌价的风险。
(2)配对。即进出口商在一笔交易发生时或发生之后,再进行一笔与该笔交易在币种、金额、货款收付日期完全相同,但资金流向正好相反的交易,使两笔交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相互抵消的方法。
例如,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6个月后付款,为防范外汇风险,4个月后该公司又出口了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2个月后收款。由于该公司在同一日收付的同种外汇的金额相等。不必进行外汇与本币之间的兑换,因而没有外汇风险。
由于许多货币的汇率与其他货币紧密相连,因此采用此方法时,在某种情况下并不需要进出口以同一种货币来进行。如欧洲联盟成员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是基本固定的,当我国的某企业将以德国马克支付一笔货款时,只要该企业能同时又取得金额大致相当的荷兰盾应收款,就可基本上将外汇风险抵消掉,因为如果德国马克升值,荷兰盾也会升值,且升值的幅度基本一致,该企业在购买德国马克时的风险损失,将由出售荷兰盾时的风险收益来弥补。
采用此方法的优点是可以节省防范外汇风险的成本费用,缺点是收汇和付汇的币种、时间以及金额上难以配合妥当。
(3)签订清算协定。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所有的经济往来都用同一种货币计价,每笔交易的金额先在指定银行的清算账户上记载,到规定的期限再清算贸易净差的方法。
清算协定由两国政府间签订,两国的进出口商通过指定银行分别向本国的中央银行办理结算,最后由两国的中央银行集中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加以抵消,完成结算工作。由于双方交易额的大部分都可相互冲抵,且不需要进行实际的支付,因而没有外汇风险。
此方法的缺点,一是采用这种方式交易的双方经济往来关系要求相当频繁,否则难以达成清算协定;二是即使有了协定,有一定的信用额度,但实际交易往往容易突破这个额度,这样一来,贸易出超方就等于给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而为了平衡贸易,入超方所提供的商品并非都是对方所需要的。
(4)转手贸易。是在签订清算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即三方或多方协商,按同一货币计价来交换一定数量的商品,且利用彼此间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转手贸易能够有效地解决在清算协定贸易下,由于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对方不满意,而产生的对方贸易出超问题。假设A国与B国之间有清算账户,当A国向B国出口后,B国没有合适的商品向A国出口,于是,A国的账户出现了盈余,而此时c既需要向A国出口商品,又需要从B国进口商品。A国提出没有现汇从c国进口,但可用其对B国的清算盈余来支付。于是C国利用A国的清算盈余向A国出口商品,同时也利用清算账户从B国进口商品。由于各方都不需要进行实际的货款支付,因而转手贸易也没有外汇风险。
6、国内转嫁法
进出口商除了可以向国际贸易伙伴转嫁外汇风险外,也可以向国内的交易对象转嫁外汇风险。进出口商向国内交易对象转嫁外汇风险的方法即为国内转嫁法。
外贸企业进口原材料卖给国内制造商,以及在向国内制造商购买出口商品时,可以和制造商签订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合同,这实际上等同于国内制造商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企业的外汇风险即由制造商承担;进口商对于因外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也可通过提高国内售价的方式。转嫁给国内的用户和消费者。
此方法的采用往往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国内制造商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对进口原材料的急需程度,以及制造商所生产的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市场条件是否允许制造商和进口商,将风险损失通过涨价的方式再转嫁给国内的用户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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