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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旧机电产品
发布时间:2011/4/28 10:29:38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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