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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中思考题的宝典
发布时间:2011/4/9 10:19:17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高等教育法学思考题
  1、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2、教育法学的特征?
  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互相支持、相互渗透。
  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3、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 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5、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含义和原则?
  (一)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生机勃勃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社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6、教育法及其调整对象、特征?
  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教育法虽兼有民法、行政法的某些调整对象和方法,但以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特征是以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发展何种类型的教育及其办学体制、教育目标和方向、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
  (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政策是指政党和国家为了发展特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性行为准则。许多国家的教育法律都受本国教育政策的影响,是最终把教育政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结果。
  (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7、 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教育法的作用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第二,教育法是保障教育改革的需要。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第四,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要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教育法通过发挥上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来确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促使其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8、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9、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与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包括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和学理。
  10、教育法的遵守及其条件?
  (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2)遵守教育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的守法主体是广泛的、全方位的。
  ①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首要的是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守法。
  ②全体公民是教育法遵守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
  ③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遵守教育法的主力。
  (3)教育法遵守的条件:遵守法律是社会成员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也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同时,守法是主体(社会成员)与客体(现行法律)、主观(主体内在需求)与客观(外在法律要求)的对立统一,两者的和谐造就良好的守法。守法的条件主要有:①法律的可遵守性②良好的法律意识③良好的法制环境④良好的社会环境
  1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12、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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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种类?
  教育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4、教育法律救济及其种类?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   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15、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包括:
  (一)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三)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给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四)教师行政赔偿: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包括:
  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2)学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学生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救济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最终渠道。
  16、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8)选择教育语言的原则
  17、我国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校办产业、社会集资和学生缴费为辅的机制。
  18、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教育方针?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我国教育的方针:
  教育的方针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制度的总概括。主要解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人才培养的途径两方面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确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19、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是什么?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
  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件:(1)有组织结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基本制度:(1)高等教育的法律形态。(2)高等教育的学业制度。(3)高等教育学位制度。(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5)继续教育制度。
  20、联系实际说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高等学校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①依法招生的自主权。②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⑤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⑥机构设置和人事权。⑦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2)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有:①法律制约  ②政府的宏观监控  ③义务(责任)制约  ④社会(市场)制约
  21、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1)受教育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
  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2、我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何谓教师法?
  《教师法》是调整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职责及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3、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有:(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24、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例如,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言语当众对教师进行嘲笑、辱骂,如果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可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若造成一定后果,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由 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拖欠教师工资,教师检举,如果对教师进行报复,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③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①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多次用及其下流的言词侮辱教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殴打教师致重伤或死亡。③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教师进行人身伤害。④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另外,侮辱、殴打教师给教师造成经济损失的,教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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