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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难点指导4
发布时间:2011/4/9 12:01:14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背景分析」

  某工程项目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标段,由三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承包合同价分别为3652万元、3225万元和2733万元;合同工期分别为30个月、20个月和24个月。其中第三标段工程中的打桩工程分包给某专业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由A监理公司承担。

  1.按如下要求编制了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内容构成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3)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具有指导编制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的作用。

  (4)监理规划的内容应能协调项目在实施阶段进度的控制。

  2.监理规划的部分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监理阶段、范围和目标:

  ①监理阶段--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②监理范围--本工程项目的三个施工合同标段内的工程。

  ③监理目标--静态投资目标:9 610万元人民币。

  进度目标:30个月。

  质量目标:优良。

  (3)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①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②审核工程概算。

  ③审查、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④审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4)监理控制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将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紧密结合,按控制流程进行控制:

  (5)监理组织结构与职责。

  (6)监理工作制度。

  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和工作:

  (1)由于业主租给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发生故障,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

  (2)施工中某分部工程采用新工艺施工,业主要求监理机构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3)施工中发生不可抗力,施工被迫中断,监理机构指示承包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4)由于设计有误,变更设计后工程量增加了2%,致使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时间延长。

  (5)发生了一场意外火灾,火灾消灭后,监理机构做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6)监理机构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受承包单位的要求而进行检验。

  「问题」1.编制监理规划所依据的各条编制要求是否恰当?为什么?

  「解答」

  (1)恰当(0.5分),从监理规划的作用来说,其基本内容构成应有可操作性。(1分)

  监理规划是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因此要有可操作性,否则就不能指导监理工作了。

  (2)恰当(0.5分),这是由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单件性所决定的。(1分)

  根据教材137页监理规划编写的要求:(2)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3)不恰当(0.5分),因资金筹措计划应在项目决策阶段由业主确定。(说明:如答"资金筹措计划在项目决策阶段确定"或"资金筹措计划由业主确定"均为正确)(1分)

  (4)不恰当(0.5分),因监理规划是施工阶段的,而不是实施阶段的。(1分)

  根据《概论》教材21页建设程序,投资建设可以分为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其中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和施工的工作。从题目背景来看,监理工作应该是施工阶段,不涉及设计和资金筹措的内容。

  「问题」2.监理规划的内容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如何改正?

  「解答」

  (1)因监理目标不明确(1分),所以监理目标不妥(0.5分),应按三个标段(合同段)的承包合同分别列出各分解控制目标。(1分)

  工程项目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标段,每个标段都应独立的编制监理规划,每个标段都应该有自己的监理目标。

  (2)监理内容中第1条不妥(0.5分),因施工合同已签订,不应将招标列入本监理规划中(1分)。该条可删除(1分)。

  从题目背景"由三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承包合同价分别为3652万元、3225万元和2733万元;合同工期分别为30个月、20个月和24个月。"可以判断,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就确定了承包合同价和共同工期。因此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的工作已经完成,就不能再放在施工阶段监理规划里面了。

  监理内容中第2条不妥(0.5分),因审查概算是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应列入本监理规划中(1分)。该条可删除(1分)。

  根据建设程序和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可知概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工作,题目中的背景已经是施工阶段,因此审查概算就不能放在施工监理规划里面。

  「问题」3.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从其性质而言属哪一类监理工作? 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哪几项工作? 由于以上事件和工作导致监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增加,分别说明所增加的监理工作是属于正常、附加、还是额外工作?是否是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解答」

  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属正常的监理工作。(1分)

  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0.5分)、附加的监理工作(0.5分)、额外的监理工作(0.5分)。

  正常的监理工作有:6 (0.5分);附加的监理工作有:

  1、(0.5分)2、(0.5分)4(0.5分);额外的监理工作有:3、(0.5分)5(0.5分) ;1-6项中产生的监理工作均是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1分)

  根据《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属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的监理业务受阻,是附加工作。

  (2)属于增加工作量,是附加工作。

  (3)属于监理业务暂停,是额外工作。

  (4)属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工作持续时间增加,是附加工作。

  (5)属于监理业务暂停后恢复监理业务,是额外工作。

  (6)属于施工合同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是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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