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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精讲笔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发布时间:2011/5/16 10:43: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交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这和公司股东出资不同,合伙人可以以著作权、劳务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能以这几种方式向公司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 “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决定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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