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章节精讲八(19)
发布时间:2011/6/17 20:17:0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3)可调价格。
2.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发包人确认的调整金额将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注意变更合同价款的三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