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某甲、某乙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1/6/18 17:21: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男23岁),乙(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乙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前甲的父母为甲购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婚后居住,婚后乙的父母为乙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居住。三年后甲与乙的感情不和,乙要离婚甲不同意,于是乙诉至法院主张甲乙结婚时乙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主张?为什么?
2.甲的父母为甲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
3.乙的父母为乙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
4.若在结婚前甲对乙谎称其父亲为亿万富翁,结果其父只是一个普通农民,乙在知晓此情况后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5.若乙发现甲与第三人丙同居,则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乙向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6.若乙与甲离婚后,发现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丙同居,现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赔偿其损失,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7.甲乙离婚时下列哪些债务应当作为甲乙的共同债务?
A.甲婚前个人所欠的债务,但是用于婚后甲乙的共同生活
B.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借的5万元人民币 C.婚后乙为了抚养其侄儿以个人名义向李四借的1万元人民币
D.若甲乙约定分别财产制,甲以自己名义向王五借的5000元人民币,但王五不知道甲乙约定为分别财产制
8.在结婚前甲投资一个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万元,婚后该公司持续赢利,现在该出资额经评估价值15万元。离婚时该15万元的出资应当如何处理?
9.在婚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一个合伙企业的出资额5万元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10.结婚前乙以个人名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为乙个人所有,婚前乙对该住房共交付了25%的房款,其余的都是在婚后由乙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支付的,若甲乙都想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不予支持。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向法院主张无效时已经符合婚姻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归甲个人所有。
3.归甲乙共有。
4.不可以撤销。
5.应当准予离婚。乙向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6.不予准许。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7.ABD。
8.10万元的股权是甲个人财产,增值的5万元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约定15万元归甲所有,甲应补偿乙2.5万元。如果乙要求分得部分股份,则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9.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约定5万元财产份额归乙所有,乙应补偿甲2.5万元。如果约定部分或全部5万元财产份额归甲所有,则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分情况处理。
10.乙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婚后支付的75%房款属于共同财产,乙要给甲补偿。
【解析】
1.《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婚前一方父母购买的为婚后居住的房屋没有明确指明是赠与双方的,就应是属于甲一方的个人财产。
3.依据同上,因为是婚后购买,因此属双方共有财产。
4.《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甲的欺诈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原因。
5.《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甲与第三人丙同居,因此法院应准许离婚。另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是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因此乙不能向丙提出损害赔偿。
6.《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是有一种例外,即过错方提出离婚,离婚诉讼结束后,无过错方(即诉讼中被告)还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要求损害赔偿。
7.注意,原则上婚前所欠债务都是个人债务,只有这一种(婚前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但婚后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婚后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但是有一种情形除外,即婚后以个人名义承担用于抚养没有义务抚养的人的债务作为个人债务。分别财产制情形下,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则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则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8.《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10万元的股权是甲个人财产,增值的5万元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乙要求分得部分股份,则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0.如果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夫妻产生争议时,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