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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案
发布时间:2011/6/18 17:24: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严冬是山东省某机械研究所的研究人员,2007年10月,经过评审,严冬获得承接所里的国家级研究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4年多的理论探索和反复的试验,严冬于2008年11月完成了该项课题,研制成功了一种高效汽车节能装置,此装置初步被命名为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汽车在安装了该装置后,每百公里可以将油耗降低25%左右。经过反复地验证和市场调研,发现该装置具有非常大的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于是,某机械研究所的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和经济效益。2009年4月7日,某机械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寄送了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4月13日收到了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信封上的邮戳为4月8日。国家专利局经过初步的审查后,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是在5月3日通知某机械研究所在1个月内将所缺少的附图补齐。机械研究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在5月28日将相关附图送到了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申请,在2010年2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10年11月30日,经过实质性的审查,国家专利局决定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同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
  【问题】
  1.某机械研究所是否有权就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申请专利?
  2.严冬对该发明享有何种权利?
  3.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哪一天?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是否有权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
  1.某机械研究所享有该装置的专利申请权。
  2.严冬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署名权以及优先受让权。
  3.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5月28日。
  4.国家专利局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不经申请人申请而主动进行审查。
  【解析】
  1.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本案中,严冬承接了所里的国家级课题,其基于研究课题发明的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应该属于职务发明,所以,该专利的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即某机械研究所。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某机械研究所为专利权人。
  2.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严冬作为发明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讲:
  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所以,严冬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所以,严冬依法享有署名权。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一旦某研究所想转让其所获得的专利,那么严冬就享有了优先受让的权利。
  3.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表面上看,案例中所讲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应为4月8日。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又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本案中,某机械研究所在接到国家专利局补交附图的通知后,作出的是提交附图而不是取消说明的行为,因此,案例中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应该是5月28日。
  4.《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如果某机械研究所没有申请实质性审查,国家专利局可以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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