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四力机械厂申请仲裁员回避案
发布时间:2011/6/18 17:26: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四力机械厂与天鹏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关合同发生的
一切争议应提交天鹏研究所所在地A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力机械厂 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四力机械厂向 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甲、乙、丙三人成立 仲裁庭,甲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但在首次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四力机 械厂曾两次在A市见到仲裁员丙和天鹏研究所的人一起吃饭,于是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要求仲裁员丙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他们是朋友关系,私下一块吃饭未尝不可,便驳回了四力机械厂的回避申请。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乙、丙意见互相对立,甲遂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乙对此拒绝签名。仲裁裁决作出后,天鹏研究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力机械厂随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丙没有回避,违反了有关法律,同时仲裁裁决是按甲一人的意见作出的,并不符合多数原则,且乙没有在裁决上签名。
【问题】
1.四力机械厂提出要求仲裁员丙应该回避是否合法?为什么?
2.仲裁员甲一人的意见能作为裁决依据吗?原因何在?
3.四力机械厂认为乙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名的行为不合法,这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双方的两个申请?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
1.合法,仲裁员丙应该回避。丙既与一方当事人是朋友,又在仲裁期间私自会见当事人,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丙应当回避。
2.能。本案中三名仲裁员无法形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甲依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四力机械厂认为仲裁员乙不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的行为不合法,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案中乙对裁决有不同意见,可以不签名。
4.法院应分两步处理:第一,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第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仲裁员回避的事由、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仲裁裁决作出的依据、仲裁裁决书的签名、同时存在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这主要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应用,详细规定如下:
1.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 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天鹏研究所没有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没有管辖权,所以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第3项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法院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同时,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所以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