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合伙制度
发布时间:2011/6/18 17:33: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王某与张某、杜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王某、杜某、张某各出资5万元,李某提供技术入伙,四人平均分配赢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张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郑某,王某和杜某表示同意,但李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张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郑某成为新的合伙人,李某于是提出退伙,王某、张某、杜某同意,此时,企业已对银行负债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
[问题]
(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3)张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5)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银行要求李某偿还2万元的债务,李某有无偿还义务,为什么?
(6)李某退伙后,企业所负6万元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
(1)该合伙关系成立,虽然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可认定有合伙关系。
(2)李某可以作为合伙人。依据《民通意见》第46条之规定,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不可以,因这一抵押担保关系已消灭。在公司提供了新的担保后,原担保关系消灭。
(4)应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此为担保的责任。
(5)银行的债权为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应从破产财产中依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考点集成]
关于合伙,合伙的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可认定有合伙关系。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应从他完成登记时开始。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