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不是民事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例题】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三/12)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例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2008/三/55)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二、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依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来确定。但管理人是否明确所管理的事务为何人的事务,一般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2). 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
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管理人是否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为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3). 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管理人原无管理的义务,但于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反之,管理人原有管理的义务,但于管理时已没有义务的,则自没有义务之时起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事实上没有管理的义务,而管理人主观上认为有义务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事实上有管理的义务,而其主观误认为无义务的,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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