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货运合同
发布时间:2011/6/23 17:43:4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
(1)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
(2)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只有在托运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以指示或者其指示事实上不能执行时,承运人才可按规定提存货物。在收货人提出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4)安全运送货物。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这一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若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能够确定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收货人
收货人不是货运合同的订约当事人,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经承运人通知收货人后,收货人即取得货运合同所生的提取和受领货物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
(1)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验货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协商或根据习惯确定的,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2)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的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2)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或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或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向联运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统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能够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若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单式运输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其与各区段的承运人约定的各区段运输相互间的责任,向应承担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难点辨析】
第一,托运人的变更权问题。依据《合同法》第308条之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收货人,此为托运人的变更权,该变更权为形成权,自通知到达承运人时发生效力。
第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到卸货;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收货到交货。根据现代运输法的发展,第二种观点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