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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客运合同
发布时间:2011/6/23 17:44: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客运合同的特征
  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客运合同还具有以下特征:(1) 客运合同以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为目的;(2) 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3) 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
  二、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1) 对于运输中出现的不能正常进行运输的异常情况,以及有关运输安全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因承运人未及时告知而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以及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 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工具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 承运人在运输中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不论他是持正常票的旅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或者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旅客自带行李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的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有:
  (1) 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有权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 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的义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 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的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有权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有权也应当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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