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2)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 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2.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 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以下内容:① 应于规定的时间开始进行工作,而且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完成工作。② 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遇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情形应当通知定作人。怠于通知或者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修改定作人的技术要求或调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对因此而造成的工作质量仍应承担责任。③ 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中没有明确由何方提供材料,而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应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由承揽人提供材料。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检验定作人交付的材料。承揽人经验收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定作人提供的承揽工作物的基础(称为工作基底)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的义务,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交来的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 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对于定作人对工作所作的指示,提出的技术要求的变更,承揽人应当接受并按定作人的指示,改进自己的工作。
(5) 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 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验收后发现工作成果有瑕疵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承揽人提出;合同中未约定异议期的,定作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工作成果不合质量要求的情况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后发现瑕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3.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协助的内容既包括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材料、技术方面的,也包括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生活条件和生产环境方面的。
(2) 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工作的完成,如以承揽人的个人技能为要素,因承揽人不能完成而终止时,若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对于定作人是有用的,依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亦应受领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验收工作成果的费用负担,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合同中无另外的约定,则定作人应承担验收的费用。验收时,定作人发现工作成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以使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应负违约责任并应承担承揽人所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应当承担应受领的工作成果的风险。
(3) 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相应地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 承揽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中的风险负担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2) 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3)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若当事人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而承揽人付给费用或价款时,则材料的所有权自交付给承揽人时起转移给承揽人,承揽人应当负担风险,仍应向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材料费用或价款;若当事人未约定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支付费用或价款时,则承揽人不承担责任,该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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