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11/6/23 17:49:5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尤其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1) 这里的“免除其责任”,是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含义不同于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还有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还有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后说较为妥当。
  3.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 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
  (2) 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难点辨析】
  第一,如何理解格式条款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这里存在几层含义:
  (1)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公法的规定,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否则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即不得免除或者减少自己应负的义务,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加重对方的主要责任,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格式条款和单方允诺的区别。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单方允诺,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之债的特点是,具有不可撤销性。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限制他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而放弃自己权利的条款,为单方允诺。
  【例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7)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