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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承诺
发布时间:2011/6/23 17:50: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又称为接盘,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在要约人死亡,合同不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受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2.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的时间:(1)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而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的确定,如同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
  受要约人因要约取得一种法律地位,即可以以其承诺使合同成立。但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正因为这是一种法律地位,所以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应该指出,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承诺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即使合同成立:(1) 承诺生效,对诺成性合同即使合同成立;(2) 对实践性合同,若已交付标的物则承诺生效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3) 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 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取消其承诺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承诺迟到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1)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
  (2) 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送达的原因致使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该承诺迟到的通知,属于一种事实通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可,并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势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速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的通知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是非真正义务,对其违反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难点辨析】
  第一、部分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现有100台某某牌某某型号电视机,每台单价2000元,如需要请在10天内回复,乙在第5天便回复,其他条件完全同意,但只需要50台。乙的回复是构成新要约的效力还是构成部分承诺的效力?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依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的作法,承认部分承诺的承诺效力,即乙的回复到达甲时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乙的回复为准;依我国《合同法》,不承认部分承诺的承诺效力,改变数量条款视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第二、承诺能否以沉默的方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缔约义务人对要约的沉默可理解为默示承诺。如出租车司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乘客登上出租车后,即使出租车司机未有任何表示,亦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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