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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提存
发布时间:2011/6/23 17:57: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 提存的概念和事由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债消灭的制度。
  提存的事由有:
  (1) 债权人迟延受领。构成该提存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2)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3)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对此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
  (2)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 提存的效力
  (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包括:①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②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③ 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于债权人负担;④ 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2)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包括:①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②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其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③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④ 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包括:①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②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③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④ 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⑤ 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三/43)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难点辨析】
  第一、债权人向提存机关取回提存物的权利性质问题。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提存人的取回权属于形成权,而且该形成权是属于物权性质的形成权,因为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就属于债权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而且属于债权请求权。本书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妥。
  第二、在债权人未完成对待给付的情况下,提存机关根据提存人的请求,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是行使何种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是代行抗辩权,因为债权人存在对待给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代行留置权,因为债权人未完成相应义务。本书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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