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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无效保证
发布时间:2011/6/23 18:00: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 无效保证的事由
  第一,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企业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但是企业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后企业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明知保证人是企业职能部门的,如企业的财务处、办公室,则债权人所受损失由自己承担,企业法人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保证人是企业职能部门的,如保证人为营销中心、开发中心等,往往认定企业法人有过错,企业法人因此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违反有关法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无效保证的法律后果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事由是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的情况,此时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为:
  第一,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 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上述第五项事由是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况,此时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为:
  第一,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 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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