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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1/6/23 20:31: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溺婴是一种杀人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相约自杀的处理:
  如果相约双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未死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或者放弃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3、引起他人自杀的处理: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死亡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死亡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死亡,但对自杀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4、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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