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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1/6/23 20:34: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如果行为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牟利,但同时又放任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则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各种动机,如造成当地治安状况,人心恐慌,主观目的就是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里的九个罪名,仅有生产行为,而没有销售行为,即:没有引起危险、导致严重后果,就法理而言不构成犯罪。
  但是,按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4.注意:
  A.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法律适用。
  B.两个定罪及量刑节点:a.五万元;b.人体健康和财产损害。
  本类犯罪法条竞合时的处理规则:重法优于轻法;摒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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