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市交通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了其主要实施的以下行为,请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的基础上,选出其中不正确的说法( )
A.请托人李某之子高考落榜,李找到甲帮忙疏通市教委负责人,适逢教委负责人要为其亲戚一走私汽车入户,二人一拍即合,李子随被录取。
事后,李送甲1万元。
B.请托人乙,为减免养路费找甲帮忙,甲安排下属办妥,乙送上1万元。
C.交通局与香港人林某合资开办汽车整容公司。请托人丙因购房需要求甲帮忙,甲遂与整容公司负责人商量,将款借与丙使用,丙事后送甲1万元。
D.丁通过朋友认识甲,觉得今后可能有求于甲,遂以甲子考上大学贺喜为由,送上1万元,至案发,甲未为丁谋取任何利益,对于此笔事实应认定成立受贿罪
解析:本题中,所列四种情形中,A属斡旋受贿的情形,因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成立受贿罪;BC均属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形,均应成立受贿罪;D项中,甲虽收受财物但并未为他人谋利益,且未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许诺,不构成犯罪。故D为错误。
答案:D
某A为甲国驻华商社职员,在听到有关邮寄炭疽病毒的报道后,在信封里装上白色滑石粉寄往中国某市工商局,引起很大的社会恐慌。本案中( )。
A.某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 罪
B.某A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C.对某A应适用我国刑法
D.某A构成犯罪既遂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和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某A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自己构成犯罪既遂。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只要行为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其刑。某A的行为已“引起很大的社会恐慌”,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某 A在我国境内犯罪,又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因而应适用我国刑法对其进行处罚。
选项A具有干扰性。在刑法修正案(三)未施行之前,应该说类似某A的行为可能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当有了刑法修正案(三)的专门规定后,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特别刑法优先于刑法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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