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测试及解析(10)
发布时间:2011/6/25 17:25: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下列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 )
  A.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
  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C.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
  D.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结果,不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NextPage]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解析] 本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和紧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抢劫时,将宋某打昏,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还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为到此为止,是正当防卫。问题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经昏倒,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宋某。这种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时间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
  那么,王某“事后”加害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题最要命的考点。成立防卫过当其实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只有当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仅仅是缺乏必要限度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如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目的)不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防卫过当也不成立的。就是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行为人也不享受防卫过当法定量刑情节。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只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义愤、激动等等。
  本题给我们的启发是:把王某前面的防卫行为与事后的加害行为,分开评价。不因为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决定后面的加害行为也是正当的或过当的,也不因为后面的加害行为是犯罪而否认前面的行为的正当性。只不过前面的行为是正当的,不追究责任,后面的行为是犯罪,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简单点看问题,王某后面的加害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宋某的行为,是一种“私刑”处置罪犯的行为。任何人无权私自处死罪犯,这是简单的道理和必要的法律秩序,只有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有这种权利。
  [答案] D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