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人的活动,是人们离开日常生活轨道,暂时到另一个地方进行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这部分人群规模在不断扩大,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于是出现了满足这部分人群需求的服务行业——旅游业。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其数量和消费水平是决定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因素。因此,我们对旅游者的研究是旅游学首先要解决的课题。
1旅游者的定义界说
什么样的人才算旅游者?这个问题首先涉及旅游者的概念定义。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在学术界,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称谓五花八门,如旅游者、游客、观光客、旅行者,甚至有些从接待角度给予的称呼也杂于其中,如宾客、旅客、顾客、住客等。目前旅游学术界用得较多的词汇是“旅游者(tourists)”。
对旅游者的科学认识和标准确定有一个发展过程。旅游者从汉字上解释是旅行游览的人。但“旅游者”一词最早见于1881年英国的《牛津词典》,英文是“tourists”,意思是“以观光为目的的外来旅客”。1876年瑞士出版的一部字典上出现了“The History of Tourism”(旅游的历史)这一条目,其中将旅游者解释为:旅游者就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旅行的人。这些解释显然还比较简单,未有将非消遣性旅游包括进去,属于概念性定义。
20世纪以来,不断有人对“旅游者”提出新的见解。如英国人奥格威尔在1933年出版的《旅游活动》一书中,从经济角度对“旅游者”下定义为“从经济目的来看,旅游者是指具备两个条件的人:第一,离开自己的饿久居地到外面任何地方去,时间不超过1年;第二,离开久居地期间,把他们的钱花在他们所到的地方,而不是在其所到的地方去争钱”。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参加旅游活动的人越来越多,旅游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旅游经济的发展和旅游研究的深入,制定一个比较符合实际、便于旅游统计和科学研究的共同标准就成为旅游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从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到联合国组织(UN)、世界旅游组织(WTO)乃至各国政府有关部门,都曾为旅游者的界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国际旅游者的定义,目前世界各国在理论上基本已有了统一的认识,研究和制定了共同的定义。
旅游者的传统定义
对旅游者所作的官方定义一开始就特别注意旅游是否跨国境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对旅游者的最基本的分类,即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
国际旅游者的定义
国际组织的旅游者定义
1)临时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的定义
1937年,临时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tatistics Experts of the Short-lived League of Nations)把“国际旅游者”或“外国旅游者”定义为“离开定居国到其他国家访问旅行超过24小时的人”。这是最早的有关国际旅游者的半官方定义。
委员会特别界定下列人员为旅游者:
(1) 为消遣、娱乐、家庭或健康等原因而旅行的人;
(2) 为参加国际会议而旅行的人;
(3) 为商务原因而旅行的人;
(4) 在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国,即使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人。
委员会建议下列人员不是旅游者寄宿在校的学生
(1) 去某国就业者;
(2) 到国外定居者;
(3) 寄宿在校的学生;
(4) 居住在边境地区而跨越国境到邻国工作的人;
(5) 临时过境而不停留的人,不管其停留时间多长。
不难看出,上述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各国的旅游统计口径,但它所针对的只是由外国来访的旅游者。临时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对“国际旅游者”这一定义和规定,对旅游者的统计和市场的研究都起过重要作用。
2)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的定义
1950年,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fice Travel Organization,略为IUOTO)对上述定义做了修改,包括将修学形式旅游的学生视为旅游者,以及界定了一个新的旅游者类型“International Excursionists”(通常译为“短途国际旅游者”或“当日往返国际旅游者”)。“短途国际旅游者”是在另一个国家访问不超过24小时的人。另外,IUOTO还定义了过境旅行者,他们是路过一个国家但不作法律意义上的停留的人,不管其在该国逗留多久。
3)联合国有关机构定义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现代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统一世界各国旅游统计口径的问题开始真正得到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今世界旅游组织WTO前身)的积极推动下,1963年,联合国在罗马举行的国际旅行与旅游会议(又称罗马会议),又对上述定义作了修改和补充。出于统计工作的需要,会议提出采用“游客”(visitors)这一总体概念,然后按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旅游者(tourists)与逗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游客(visitors)加以区别。这种划分对应于IUOTO在1950年所做的旅游者和短途旅游者的划分方法,只是用词有所不同罢了。并继续承认临时国际联盟统计委员会规定的不属于旅游者的5种人。具体定义如下:游客是指除为获得有报酬职业以外,居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国家去访问的人。这一概念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清楚地区别了游客与到某国永久定居或就业的人,在对过夜旅游者进行解释时,具体规定了消闲和公商事务两种目的。第二,确定了对游客的分类不是以游客的国籍,而是以其访问的居住国而定。第三,根据停留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将游客划分为旅游者和游览者。1991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专家小组建议将游览者改为“一日游游客”。
1967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专家小组采纳了1963年罗马会议对游客下的定义。1968年,该委员会与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世界旅游组织前身)都通过了这个定义。1970年,欧洲经济与发展组织旅游委员会也采纳了这个定义。1976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际旅游者暂时性准则方案,对国际旅游者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认为国际旅游者可分为:一是从外国到某特定国访问的人(来自外国旅游者);二是从某特定国去国外访问的人(出国旅游者)。1981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将该定义纳入当年出版的《国际和国内旅游信息收集和反映技术手册》中,向世界各国推广。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举行的“国际旅游统计大会” 上,对国际游客、国际旅游者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以《国际旅游统计大会建议书》向联合国推荐,经联合国统计委员会1995年通过后在全球推广使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接受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从而初步实现了有关国际游客、国际过夜游客和国际一日游游客的较统一的规范性定义。具体内容是:
国际游客(international visitors)不包括下列人等:为移民或就业而进入目的地国家的人;以外交官或军事人员身份访问该国的人;上述人员的随从;避难者、流民以及边境工作人员;逗留时间超过1年的人。但下列人员是或可以是国际游客:出于休闲、医疗、宗教、探亲、体育运动、会议、学习或过境的目的而访问他国的人;中途停留在他国的外国轮船或飞机的乘务人员;逗留时间不到一年的外国商业或企业人员,包括安装机器设备的技术人员;国际团体雇佣的任职不到一年或回国作短暂停留的侨民。
国际游客又分为国际过夜旅游者和国际不过夜旅游者和(international tourists and international excursionists)两类,前者指在目的地国家的接待设施中度过至少一夜的国际游客,后者指利用目的地国家的接待设施少于一夜的国际游客,包括那些居留在巡游船上只上岸游览的乘客。不过夜旅游者中不包括那些虽然落脚于他国但却未在法律意义上进入该国的过境旅客(如乘飞机在某国中转的乘客)。 [NextPage]
2国内旅游者的定义
对于国内旅游者的定义目前尚不完全统一。各个国家在参照世界旅游组织所提供的国内旅游者的定义的基础上,针对本国情况又分别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1)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与对国际旅游者所做的划分类似,国内游客也被区分为国内过夜旅游者(domestic tourists)和国内不过夜旅游者(domestic excursionists )。前者是指在本国某一旅游目的地旅行超过24小时而少于一年的人,其目的是休闲、度假、运动、商务、会议、学习、探亲访友、健康或宗教。后者是指基于以上任一目的并在目的地逗留不足24小时的人。
2)北美国家的定义
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是以出行距离为标准来区别是否属于国内旅行者的(在英语国家中,不同机构在使用visitors 或tourists时相当混乱,没有加以明确的区分)。例如美国有些机构如美国国家旅游资源评价委员会(the National Tourism Resources Review Commission)用至少80公里(单程)作为衡量是否为国内旅游的临界尺度,而美国旅游数据资料中心和美国人口普查局(the US Tourism Data Center and the US Bureau of the Census)则坚持用至少160公里的标准。加拿大统计局和加拿大旅游局(Statistics Canada and Tourism Canada )在他们所进行的加拿大旅游调查中使用了最小距离为80公里的饿标准,而一些省份也在使用自己确定的标准(如安大略省用40公里),其混乱情况也由此可见。另外,所有这些定义多数都不问逗留时间的长短。
3)欧洲国家的定义
与北美国家的风格不同,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在判断是否属于国内旅游者时所采用的标准不是出行距离,而是在异地逗留的时间长度。例如英格兰旅游局在每年一度的英国旅游调查中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是:居于上下班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居住地外出旅行过夜至少一次的人。而法国旅游总署的定义则是:凡以下列原因离开自己的主要居所,外出旅行超过24小时,但不超过4个月的人均可视为国内旅游者。
属于旅游者的这些出行原因是:消遣(周末度假或假期);健康(温泉浴或海水浴治疗);出差或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议(体育比赛活动、讨论会、朝圣或代表大会等);商务旅行;改变课堂教学的修行旅行(如海上课程或滑雪课程)。
但下列人员不属于国内旅游者:外出活动不超过24小时的人;不论是否有劳动合同,凡前往某地是为了就职、就业或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到某地区定居的人员;在寄宿学校或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或年轻人及现役军人;到某一医疗单位治疗或疗养的人员;在各自应享有的规定假期内,为家庭事物(疾病或死亡)而探亲访友的人员。
可见,法国的这一定义为了将“临时户口”(如外国留学生和长期在该国旅行的人员)排除在国内旅游者之外,还规定了一个最长的期限。
各国在定义国内旅游者时存在的标准不一、外延互异的情况,给国际间的统计比较和分析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再加上用语的差异,使国内旅游者的整个概念体系更加混乱。
我国对旅游者的定义
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从1978年起,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招徕了大批海外游客,国际旅游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旅游业也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1979年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统计工作的需要出发,对国际旅游者作了如下规定:“国际旅游者是指来我国探亲访友、度假、观光、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同时,还规定下列8种人不属于国际旅游者: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外国驻华领事馆人员;常驻我国1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乘坐国际班机直接过境的旅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以及船舶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我国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归国的我国出国人员。
关于上述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该规定主要是从入境者的定居地、来访目的加以划分的;第二,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的停留时间限定,即是否以超过24小时作为旅游者的标准,但是因为除了个别与港澳接壤的地区(如深圳、珠海等)及其他边境城镇外,绝大多数来访者进入内地都要逗留24小时以上。所以,这个规定和国际上对国际游客的定义内容基本相符。我国每年公布的入境旅游者数字,主要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比较符合实际,但并未单列出“一日游游客”,这是需要改进的。另外,对国际旅游者规定中一些用语限定如下:外国人,指外国国籍的人,加入外国籍的中国血统华人也计入外国人;华侨,指持有中国护照,但侨居外国的中国同胞;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的中国同胞。
在目前国家旅游局的旅游统计中,相关的旅游统计指标定义如下:
1)游客,指任何一个因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得报酬的人。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游客按出游地分为国际游客(即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海外旅游者。指来华旅游入境的海外游客中,在我国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3)海外一日游游客。指来华旅游入境的海外游客中,未在我国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海外一日游游客包括乘坐游船、游艇、火车、汽车来华旅游,在车(船)上过夜的游客和机、车、船上的乘务人员,但不包括在境外(内)居住而在境内(外)工作当天往返的港澳同胞和周边国家的边民。
海外游客不包括人员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相同,
4)国内旅游者。指我国大陆居民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国内游客。国内游客包括在我国境内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但不包括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调遣的武装人员、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5)国内一日游游客。指我国大陆居民离开常住地10km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h、不足12h,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国内游客。
旅游者的系统定义
经过对旅游定义的探讨以及回顾了世界各国对旅游者定义的发展研究之后,现在需要给旅游者一个系统完整的并尽可能科学的定义了,目前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的难题概括起来有三个:一个是因历来对旅游的内涵不明确,未能清楚地区分旅游者与旅行者;二是在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上各国根据的尺度不同造成混乱;三是在我国还存在一个将世界其他国家的几种旅游定义翻译成汉文时的规范化的困难。要想使旅游者的概念真正做到内涵准确外延清晰,必须综合以上几个问题做统一处理。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这样定义旅游者极其相关概念的:游客(visitors)或称为旅游者,是指出自寻求审美或休闲体验的目的而前往异地并在该地做短暂停留不超过12个月的人。
根据游客在目的地逗留的时间长短,可将其区分为过夜旅游者(visitors)和不过夜旅游者(excursionists ),前者是指在目的地逗留超过24小时或使用目的地接待设施至少一夜的游客,即狭义的旅游者;而后者是指在目的地逗留少于24小时并在当日返回常住地的游客,即通常所说不过夜游客或短途游客。显然,与过夜旅游者相比,不过夜旅游者在对旅游对象物(例如景观)的需求上并没有差异,但对旅游目的地其他接待设施的使用上(尤其食宿等基础设施)却有不同,因此,这部分游客也就常常因其缺乏对旅游产业的重要意义而被排斥在旅游者的统计和研究之外。由于本书对旅游产业的界定有新的说法,加之我们认为过夜旅游者和不过夜旅游者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所以在以后的章节中,凡涉及旅游者这一概念时,只要未做特别说明,所探讨的问题同样适合于不过夜旅游者。
我们还可以根据游客旅游期间停留期间是否跨越国境将其分为国际游客(international visitors)和国内游客(domestic visitors),并可根据其在目的地的逗留时间长短进一步将两种游客分为国际过夜旅游者(International tourists)和国内不过夜旅游者(International excursionists )、国内过夜旅游者(domestic tourists)和国内不过夜旅游者(domestic excursionists ),其分类所依据的时间或空间尺度应是一致的。
按照上面的定义,很显然纯粹的商务、会议、探亲访友人员就不再是游客了,因为他们在出行目的上缺乏审美和愉悦的规定性。应该肯定,在出行目的上的自娱性决定着游客在选择目的地时的自决性,这一点是游客的最显著的特征。基于这样的认识,上述人员就将被划到比“旅游”更大的范畴——“旅行”中去。也就是说,这些人可以算是旅客而不应算做游客。如果他们在整个旅行期间确曾有过一段旅游经历(实践中往往如此),那么,他们只在这一时间段内是游客。
这样我们又有了关于旅客的定义。广义的旅客是指出于迁徙以外的任何目的而前往异地并在该地做短暂停留不超过12个月的人。
参照对游客所进行的分类,可将旅客或旅行者按其在目的地停留时间的长短再分为过夜旅行者和不过夜旅行者。前者在目的地逗留24小时以上或利用目的地接待设施至少一夜的旅客,而后者指在目的地逗留少于24小时并在当日返回常住地的旅客。
比较游客与旅客的定义,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别集中表现在出游目的上。游客的出行目的在于获得旅游愉悦,包括旅游审美愉悦和旅游世俗愉悦;而旅行的出行目的可以是迁徙以外的任何原因,所以也包括获得旅游愉悦。从这个角度理解,游客只是旅客的一种,旅客与游客有统属关系。
同样,旅客也可以视其是否跨越国境而再分为国际游客和国内游客两种,二者还可以再进一步按其逗留时间长短分为国际过夜旅行者和国际不过夜旅行者、国内过夜旅行者和国内不过夜旅行者。由于不过夜旅行者在很多方面都不像过夜旅行者那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通常所说的旅客都不把这部分人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一般在使用旅客这一词时,是指狭义的旅客,他与旅行者一词可以互换。
在人口流动大军中,除了旅客、游客之外,还有一类人,即迁徙者(migrants),他们是计划至少在一年内不返回其原住地的移民或准移民。凡在目的地就业、任职、长期避难、执行任务、读书或定居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均可列入此类。
可以看出,在上面对旅客、旅客的概念探讨之中,我们是用出行的目的区别旅客和游客的(当然我们假定目的与行动是一致的),而用统一的时间尺度界定旅游者或旅行者,以使之与不过夜旅游者或不过夜的旅行者相区别。这样做的依据是,我们认为,一方面空间在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而缩短,因此不足为据;另一方面,恰是时间这个人类生物钟无法抗拒的尺度决定了游客或旅客是否必须在外过夜并利用当地各种接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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