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练习题及答案(15)
发布时间:2011/6/4 15:34: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犯罪的形式概念从()方面界定犯罪(多选)
A.刑事违法性
B.应受刑罚惩罚性
C.阶级性
D.主观恶性
答案AB
犯罪的形势概念,是指对犯罪仅从法律特征上下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亦即,犯罪的设施概念仅从形式上说明犯罪的形势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并未提及犯罪的阶级本质:为什么这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为什么这种行为应受刑罚惩罚,以及规定犯罪的法律代表谁的利益。
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选)
A.平等地保护法益,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B.平等地认定犯罪,不因当事人地位,身份,枝叶金钱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C.对犯罪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犯罪行为,应依据行为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判出不同的罚金
D.平等地裁量刑罚,对实施了相同犯罪的人必须判处相同的法定刑
答案:AB平等的裁量刑罚,并不意味着对同一性质犯罪的犯罪人必须判处相同的刑罚。对同一性质的犯罪人可能由于犯罪情节或者人身危险性不同而使用不同的刑罚。而对于犯罪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犯罪,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不能成为量刑的出发点,会操城市机上的不平等。
3.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答案:C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个人认为答案解说的不太让人满意,应该是从我国刑法保护的原因来分析,我国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关系,情节显出轻微可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轻微,没有处罚的必要,处罚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4.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 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 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 9 万多元,关于葛某等人的行为,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
B.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
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判处罚金,对葛某等人判处刑罚
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赔偿乙商场损失即可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
5.下列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 )
A.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
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C.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
D.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结果,不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