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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考点精讲:实验室检疫结果评定与出证
发布时间:2011/6/9 18:49: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实验室检验检疫
  1植物检疫
  1.1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进行检疫鉴定。
  1.2对有害生物的具体检疫鉴定方法,详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有害生物鉴定资料。
  2安全卫生检验(繁殖材料除外)
  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3品质检验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其它检验内容按相关标准进行。
  4样品由实验室保存
  一般样品保存6个月(易腐烂的样品除外),需对外索赔的保存到索赔期满方可处理。
  二、结果评定与出证
  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2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2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2.3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3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4需要隔离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繁殖材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隔离检疫。
  三、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1993]1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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