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报检员考点精讲:检验检疫处理与监管
发布时间:2011/6/9 18:49:4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检验检疫处理
1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详见本手册第五章“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对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2安全卫生项目或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检验检疫监管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3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4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5从事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派检验检疫人员对输出植物及其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疫情调查和装运前预检。
三、信息上报
1凡在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中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2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填写《进境植物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